康德是德国古典哲学的奠基人,他一生淡泊名利,投身与政治思想的研究,具有强烈的爱国精神和精神操守,他对人性和自由的考察具有鲜明强烈的社会色彩。他在这本书里阐释了他的法学思想,他的法学思想的渊源主要来自罗马法和法国启蒙思想家,特别是卢梭和孟德斯鸠。康德从人出发、从人性出发,探求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从而论述法律的实质、作用、作用以及其他属性。文章主要分为两大部分:私人权利(私法)和公共权利(公法)。这本书的语言比较艰深晦涩。
康德在《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一书中,把关于“法律的立法”的学问称为“权利的科学”,显然,这与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把道德称为“伦理的立法”是有很大的区别的,这种区别表现为“伦理的立法”作为“义务的科学”,更趋向于内在性,而“法律的立法”作为“权利的科学”,更趋向于外在性。在国家法律体系,私法的核心是所有权,公法的核心是权力,尽管从逻辑上看,所有权是原因,公权力是结果。但从功能发挥上看,只有权力正常的运行,所有权,而不是自然状态下的占有。
康德的伦理学说为他的政治思想奠定了理论基础,浸透了近代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精神。他将权利分为自然社会的权利和文明社会的权利,前者是私人的权利,或称为私法;后者为公共权利,或叫公法。在私法方面,康德主要讨论了什么是财产所有权、有哪几种类型的财产以及如何获得财产权利等问题。在公法方面,康德认为公法的主体部分是国家法,国家从具有公共利益的个人之间的关系来看,是一个法律联合体,从它与人民的关系看,是一个具有权力的主权者。伦理思想的中心是“道德法则”,人们唯有遵循“道德法则”行为才是合乎道德的,人们应该无条件遵循它来行动,实现道德法则是人们的义务。康德认为国家是许多人在法律统治下的联合,国家的权力源自于公民的自由意志,体现公共意志的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应该永远属于人民,行政权属于政府,政府在立法机关的控制之下,立法者和执法者都不能行使司法权,但可以任命官员。三者之间一方面存在彼此协作、彼此从属和联合的关系,另一方面又各自具有不同的职能。在国家制度上消灭专制独裁,重要不是由谁来掌权,而是如何来行使权力,不是由人而是由法律来治理国家,只要开明君主实行分权和法治,真正体现“公民意志”,就是良好的国家形式。康德把实现永久和平是为政治的最高目标,是最高的政治和道德的善。永久和平是人类的目标,在各国间确立永久和平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永久和平不是弱肉强食,而是各国平等携手建立起国家联盟。
版权所有: 安徽大学 利群读书会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九龙路111号
声明:本站属于非盈利学术网站 如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 我们会立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