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法治文化问题的棱镜
2016-10-18 10:20  张文显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浏览:966  评论:0

关键词区域法治发展,法律文化,棱镜

   去年我们在南京参加“变革时代的区域法治发展”学术研讨会,经过热烈讨论、充分探索后,大家形成了区域法治发展的八点共识,我们简称“南京共识”。其中最大的收获就是对区域法治、区域法治发展的概念在学术上的合理性和实践意义给予了充分肯定,确立并充分肯定了区域法治是法学和法治理论体系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区域法治研究是法治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和新范式。在那次会议后,我们注意到在全国范围内对区域法治的研究有了深入的推进。在这样的背景下,在扬州大学召开的“区域法治发展的文化机理”学术研讨会是区域法治发展研究不断推进的又一个新的标志,也是江苏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获得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的第一次盛会。我们对一年来区域法治发展研究所取得的进展感到非常欣慰。因为在法治研究方而,我们开辟了一个新的天地。在区域法治这个新的学术范式的指引下,法治研究必将取得新的收获与发展。区域法治作为中国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法治中国建设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领域,在未来的法治中国建设中必将突显出其现实的重要性。我们期待着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能够在中央文件中确立区域法治的概念,把区域法治发展纳入中央关于法治中国建设的总体战略部署和理论体系中。我注意到在这次扬州大学召开的“区域法治发展的文化机理”学术研讨会上有几十篇非常高水平、各具特色的研究论文。通过与会代表的交流,对推进区域法治发展的文化机理的研究以及区域法治发展中的文化建设必将起到非常好的作用。会议探索的问题十分重要,这个主题选择得特别好,特别有意义将对我们开展法治中国的研究,以及法治中国建设中的文化建设及法治文化建设产生非常好的推动作用。

    这次研讨会形成了不少共识,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更多的是不同观点的一种碰撞与交流。这也是一种学术繁荣的现象。那么,为什么这次会议形成了众说纷纭的场而?我想这里既有认识论的问题,也有修辞学的问题。既源于文化,包括法治文化本身的复杂性,,i}确实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跨学科、跨社会的问题,也源于我们在概念适用上的因人而异。这样一种从认识上的分歧走向交流的局而,用一个什么词来概括呢?我刚才突然想起用“棱镜”来概括是比较恰当和贴切的。我们都知道,棱镜是多个平而形成的一个东西,从一个平而去看,得到的关于客体的印象,获得的认识,从另一个平而去看,就不一样。另外,棱镜本身也是透明的,通过每个人对论文的互相阅读,发言的互相听取,互相的对话与交流,也为了解对方、形成更深刻的新知与见识创造了很好的条件。国外有不少杂志,提到学术上的不同意见时,有叫争鸣的,也有叫棱镜的。所以,可以用“扬州棱镜”来概括。去年的“南京共识”讲了八点,今年也讲八点。

    第一,我觉得对“区域法治发展的文化机理”学术研讨会的主题,在用语上,在概念上,大家有各种理解,形成了一个万花筒。这个万花筒就是由许许多多的棱镜组成的。我列举一下大家使用的概念,就有区域法治文化、区域法治发展的文化意义、区域法治的文化机理、区域法治文化生发机理、区域法治发展的历史文化传统、扬州地方文化对区域法治发展的影响、区域人文资源与区域法治发展、区域法治与文化、区域法治的文化动力、区域守法的文化机理、区域法治文化的向度、区域法治文化的载体、区域法治发展的社会文化背景、法治文化主题广场、法治文化主题公园、主题街区、法治文化作品,等等。每一个用语都不尽一样,都反映了作者自己对这个主题、这个词语的把握。这说明在区域法治文化或者区域法治与文化上,尚未形成共同的学术话语。因而在现阶段可能还缺乏有效的学术对话,以致于对区域法治文化的存在及其价值还有质疑。所以我总结的题目,不是区域法治文化的棱镜,而是区域法治文化问题的棱镜。因为“区域法治文化问题”可以涵盖所有的问题。

    第二,非常非常关键的是区域法治文化是否存在。换句话来讲,区域法治文化这个概念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科学性,是否得到了证成,或者说证立。对此形成了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是肯定论,一种是否定论。肯定论是从文化机理揭示出区域发展的应然存在、现实需要与发展趋势。区域法治发展的成立条件,不仅有区域经济一体化、社会一体化等客观条件,也包括区域文化的一体化或者一定区域的文化的同质化,由此形成了区域法治发展的文化圈、文化带,等等。换句话来讲,文化因素,如民情、民风、习惯、传统,等等,都是区域法治成立的依据,或者说证立的依据。从区域文化推出了区域的法治文化,由此引申出“区域法治文化发生机理”、“增进区域法治发展的文化证立”、“区域法治发展的文化基础”等等的说法,也形成了“区域法治文化的当代发展”、“区域法治文化建设”等等的命题。

    而否定的观点也是非常尖锐的。否定的观点,总的来讲就是:区域文化是存在的,但有没有区域的法治文化?换句话说,区域文化是不是一定能推导出区域法治文化?特别是在大一统的政治体制下,在推广社会主义和谐价值体系的文化运动中,有关政治文化、法治文化,还有很大的差异,以致使我们能区分出南京的法治文化、苏州的法治文化、扬州的法治文化长三角的法治文化、珠三角的法治文化?在这样一个体制和文化运动中,能不能推导出区域法治文化呢?诸如此类。当然,话说回来,文化是可以作不同理解的。有学者从文化作为一种价值的角度,否定了区域法治文化的存在;有学者从区域文化存在并不必然导出区域法治文化存在,特别强调了大一统的体制和全民性的、主流意识形态推行的文化运动。

    当然以我的理解,文化既体现为价值文化,也体现为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如果从价值文化的角度来讲,我们推进和谐价值体系的文化运动,可能对区域法治文化的产生是消极的。但如果从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传统文化等等的存在而言,还是能找到一定的法治文化的区域性。正像王立民教授说的大男人、小男人,不同的上海男人。后而我也要评论这个问题。

    第三,我也注意到几篇文章,也注意到个别发言中提到,经济区域、文化区域在空间上的不对称的问题。我觉得这也是看待区域法治文化的一个棱镜。我注意到一些作者,较多的是从国家经济发展规划、区域经济的合作来划分区域。例如,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京津冀区域、环渤海经济区域、西部、东北老工业基地等等,其实他们说的都是经济的共同体,当然都是分散的经济共同体,而非文化的共同体。所以我们在讲一个区域的法治文化时,是以经济的共同体,还是以文化圈来划分,这很重要。可能不在一个经济区域里,但文化是更接近的。如我老家是河南南阳,但南阳的中原文化,更接近于荆楚文化。但如果从形成的经济带来说,我们属于中部崛起的经济带。由此可不可以说,虽然一些地方形成了区域经济,可能还没形成区域文化。因此,区域法治文化的基础何在?有时我们可能是一个经济圈,却不一定是法治圈,或者说,己经成为法治圈,但还没有发展为文化圈。这就是接下来我要讲的文化认同。有的作者非常灵敏的意识到了这个问题,讲到区域经济和法治发展中的文化冲突,也有篇文章写到了区域文化差异与地方立法的出入。看来作者意识到了三个空间不一致,即经济圈、法治圈、文化圈不一样。这就给我们提出:我们下一步应当研究怎么来划定区域法治文化中的这个区域?

    第四,区域文化认同的问题,这也是一个大问题。有多篇文章讲到“法治文化的认同”。我们也注意到有些作者用的是“法治的文化认同”。两个认同,差异很大。法治文化的认同,是我们对先进文化的认同。法治相对于人治,是与德治、政治相对应的,这里的政治是指政策治理的政治。法治文化的核心是自由、平等、人权、公正、效率等等这样一些先进的文化要素,也是法治的核心价值。“法治文化的认同”主要是对这样一种先进理念的认同。“法治的文化认同”就是说法治是个好东西。正如有学者所说,对于法治的文化认同,包括感情认同、价值认同、行为认同、理性认同。我觉得这也是个棱镜。不小心,不注意,是一个问题;一小i},,一注意,发现是两个问题。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实体上,都是不一样的问题。

    第五,在会议的文章和发言中,也包括互动讨论中,学者们就法律文化与法治文化进行了一些讨论。有的同志讲法律文化有先进与落后之分,如传统法律文化、伊斯兰法律文化、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当代中国的法律文化等等。文化有时代,因此存在着先进与落后、既往与当代的区别。文化也存在着多样性,如美国的法律文化、欧洲的法律文化、东亚的法律文化,等等。但也有人讲法治文化作为一个价值判断,是唯一的。不能说美国有美国的法治文化,中国有中国的法治文化。因为讲到法治的时候都包含着,也必然包含着人民主权、人权至上、公平正义、安定有序、宪法权威,等等。一讲到法治的时候,这些东西都是固有的,换句话来讲,它是国家治理的良法善治,由这样一些要素构成的良法善治,才能被称之为法治。这就回到了亚里士多德讲的法治有两条:一是法律得到人们的遵守,二是人们遵守的法律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形式上和实质上都制定得良好。所以法律文化与法治文化这两个概念不能随便的混着用。但在多篇文章中,我发现实际上是混用了法治文化与法律文化。有的人讲法治文化的基础,实际上他讲的却是法律文化的基础。

    第六,区域司法和区域司法文化,这也是一个棱镜。有同志在发言中谈到法治文化是否包括司法文化?这好像不成问题,但区域法治文化是否也包含着区域司法文化?昨天有人发言时说,不能用“区域司法”,也不能用“地方司法”,只能用“基层司法”。对此,我倒是觉得,可以用“区域司法”,特别是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中,我们要建立一些跨行政区域的司法机构,这就是区域司法。我们也完全可以用“地方司法”。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的,都称之为地方司法。有位专家讲到,司法权是中央事权。这个说法是不准确的。虽然中央领导同志讲过这个话,但他的本意是,因为司法权是中央事权,所以人财物理应归中央管,但现在我们管不了,所以委托省级来管。他是为了解决人财物管理的问题,于是用了“司法权是中央事权”这个命题。后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又用了“司法权从根本上来讲是中央事权”。对这句话可以这样理解,司法事权是中央事权,司法权是全国统一的权力。比如扬州的法院的司法判决,可以到南京,可以到云南,甚至可以到海外或境外的司法协助机构来执行。它体现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裁判权,这是没问题的。但是,不能把这个叫做中央事权。司法权与中央事权不同,一个是国家的裁判权,一个是具体的管理权。另外,司法权运行的规律是自下而上,不告不立。没有一审,就没有二审,没有二审,就没有再审。而行政权是自上而下。这些在法理上都讲得很清楚。你说司法权是中央事权,好吧,你说中央指的是谁?党中央没有司法权。司法权是独立行使,只有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才能行使。好啦,人大常委会有没有?没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把司法权赋予了司法机关以后,它就没有司法权了。国务院也没有。都不能定罪量刑。只有人民法院。那你说司法权是谁的,是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权力?这是它的专属权力吗?那就更错了,这是不对的。我国宪法规定,四级法院都是独立行使审判权,每一级法院都在行使着国家统一的司法权。从这里出发,使用“区域司法”的概念、“地方司法”的概念都是成立的。所以,区域司法文化、地方司法文化还真存在。

    有的地方,调解率达到百分之七八十,有的地方,调解率不过百分之四五十。我在吉林省当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时,就在全省法院工作会议上说,吉林省全省法院不设立调解率。我说,调解可以做到案结事了,判决同样可以做到案结事了。而且有的案件,只有通过判决,才能做到案结事了。但有的省就要求尽可能做到百分之百的调解率,零判决。这不就是两种不同的司法文化吗?司法文化不一定是完全不一样,只要有一定的差异,带有区域性,就能给它盖个印章:某某区域或地方的司法文化。

    第七,关于区域发展法学。这不是学术研讨会上讨论的,而是昨天上午的专家咨询会议上讨论的。我们这个中心明确提出,经过4年左右的时间,创立一门新的法学分支学科,即区域发展法学。在专家咨询会上,大家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也有差异。首先,对区域发展法学的对象与内容,认识上就不同。对这个分支学科,’已是关于区域法治发展的法学,还是从法学的视角来研究区域发展、研究区域发展中的法律问题?这是不一样的。我们有发展经济学、发展法学。区域发展、区域法治发展,是叫区域法治法学,还是区域法治发展的法学?还是有差异。我认为,如果区域法治发展能进入到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部署当中,那么区域法治之学,或者区域的法治发展法学,不管叫什么名吧,都应当有明确的研究对象。一个学科能否成立,主要是两条:(1)有没有明确的研究对象。如果我们都认为区域法治发展是法治中国建设中非常重要的领域和问题,那就构成了研究对象。(2)在研究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些独立的范畴、概念、话语,类似于行政法学,为什么说它是独立的分支学科呢?因为它有自己的研究对象,有自己的概念话语体系。所以,一个学科能不能成立,一看对象,二看研究过程中是否形成概念话语体系。我觉得可以朝这个方向探索和前进。

    第八,关于三个案例的讨论,我也发表一点意见。一是夏锦文教授论文中引用的关于中山市19名外嫁女成功讨回分红款,①这个事件可否作为法治文化的例子?二是两个男士为交通事故赔偿金打官司,②是不是法治文化的例子?三是讨论中涉及的上海三类男人处理家庭关系的潜意识与行为习惯,可不可以纳入法治文化的范畴。我从法理学的角度谈一些看法,与大家讨论。

    (1)外嫁女是一个典型的法治文化的例子,非常典型。它从表而上讲是一种利益。但权利的背后就是利益。权利说的其中一说就是利益说。这是典型的维权文化、权利文化,是女权主义思潮在中国的发扬光大。所以它肯定是一种法文化,也是一种先进的法文化。如果我们每个人在自己权利受到蔑视、侵害的时候,都能为权利而斗争,那么中国法治文化、中国的法治理念与法治精神必将在神州大地形成谤沱之势。

    (2)两个男士为交通事故赔偿金打官司,也是典型的法文化的例子。这个例子使我想到了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利》这本书里所举的一个例子。1889年纽约上诉法院“里格斯诉帕尔默案”。这个帕尔默,他祖父指定他为财产继承人,但这小伙子有点不务正业,他怕不知道哪天祖父改变遗嘱,就把祖父毒死了。后来,他的姑姑,即他祖父的女儿里格斯到法院起诉,一审判决姑姑里格斯败诉。因为根据继承法,只要立遗嘱的人没有改变自己的想法,财产自然就是他的。按实证主义的法学观点就是这样。但是上诉法院在审理这个案件后,提出了普通法的基本原则,即不允许人们利用欺诈行为而得利,不允许人们利用本人的错误行为或不义行为而主张任何权利。所以,我想,那个通奸的男人,这是严重的错误行为,是不义行为,他没有权利再主张权利。这不是两个男人之间的斤斤计较,而是法律上的是与非、对与错,涉及能否因为欺诈或不义行为而得利的法律原则。

    (3)上海三类男人,即土生土长的上海人、第二代移民、第三代移民。我想,这三类男人在处理家庭关系上是不同的。从普遍情况来讲,他们原来所处的传统文化、区域文化、家庭文化对他们的影响,必然影响到他们处理家庭关系。这种家庭关系不一定是非常严格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肯定有家庭的责任关系。我想,’已实际受区域文化、传统文化的影响。所以它对家庭法律关系的处理上、伦理道德关系的处理上,必然有行为的倾向,也就是我们讲的习惯。那么这种习惯会影响到家庭成员的利益、幸福指数。所以,在法治的角度来讲,已是一种法文化。但从严格的实证法角度来讲,未必每件事情都涉及到权利义务。但它涉及尊重、家庭成员的尊严、使家庭成员获得更多的幸福与尊严,我觉得从这个角度来讲,这是一种法文化。

    以上是我从八个方而所做的总结。我最后也想说一下无论是去年的“南京共识”,还是今年我们暂叫的“扬州棱镜”,其实在知识增长和理论进步上,它的意义是一样的。近代以来,知识的增长有两种模式,一是美国哲学家库恩概括的“范式论”。就是有人提出一个新的概念,大家说这个概念很好,一个新的理解系统、新的方法论出来,许多问题的研究迎刃而解,于是很快形成了很多共识,形成了一个学术共同体。例如公巫祥先生提出“区域法治发展”的概念,就确立了一种新的范式,引起了知识增长。另一种就是英国科学家波普尔提出的问题意识,或者叫“批判与知识的增长”。他写过一本书,说人类知识的增长,就是不断提出问题,不断向对方追问,不断向对方提出质疑,迫使对方和自己深入研究,来纠正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的数据等各个方而进行证明,这就达到了知识的进步。我觉得扬州这次会议更多地体现了批判与知识的增长,南京那次会议更多地体现了范式论的知识增长。在这个意义上,两个会议的价值都是非常巨大的,都是值得我们祝贺的。


作者简介:张文显(1951-),男,河南南阳人,吉林大学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法学学部召集人,研究方向为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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