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规则治理、文化治理走向价值治理——以农村文化礼堂建设为例
2018-05-25 18:53  张金凤 李勇华  《东南学术》 2018年第1期 浏览:1147  评论:0

自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以后, 大凡一个新的阶级统治政权为构建社会秩序维护统治地位, 其社会管理一般采取了梯次演进的三种方式、呈现出三种型态或境界:规则治理, 文化治理, 价值 (观) 治理。规则治理 (包括法律治理) , 是统治政权建立初期的主流治理方式与手段, 带有明显的强制性。价值治理是社会统治者所追求的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理想状态, 带有明显的德化性。文化治理是介于规则治理与价值治理之间的中间阶段, 带有明显的愉众性。这里的“文化治理”, 不是广义上的包含价值治理的文化治理, 而是基于“公共文化 (体) ”的狭义上的文化治理。

由于特殊的历史进程, 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 农村基层社会的治理也走过了或曰正在经历着这样三种治理型态。从“撤社建乡”之初的“村规民约”为主的治理, 到后来的“公共文化 (文体) ”为主的治理。进入新世纪, 作为力求把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提升到价值治理阶段的探索, 各省纷纷在行政村 (农村社区) 建立起了村级“文化礼堂”“文化院坝”“文化乐园”等。其目的不仅是把它们打造成农村社区的公共文化空间, 更是要把它们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场域和培育基地, 成为方圆数里农村社区群众的“精神家园”。

社会治理梯次演进三境界 (阶段) 的划分, 是韦伯意义上的“理想类型”。经验事实中, 三阶段是相互交叉和渗透的, 难以截然分开。初级的治理型态就包含或曰孕育着高级的治理型态的雏形 (因子) , 高级治理型态仍然没有舍弃初级治理型态的治理方式。规则治理 (“村规民约”) 中渗透着文化乃至价值观念, 规则是价值的制度性外化, 它反映了价值观的最起码的要求;价值观念是规则的灵魂, 它决定了是这种规则而不是那种规则。文化治理 (“文体活动”等) 更是与价值治理息息相关, 从广义说, 文化治理包含了价值治理;狭义地说, 文化是社会内在价值的表达形态, 社会核心价值是社会文化的精神内核。高级治理型态往往是主体多元的一个更高型态的复杂组合, 初级治理方式成为高级治理体系中不可分割的辅助形式。三型态只是反映了某一历史阶段相对占主导地位的治理方式。但是, 恰如韦伯所说, 纯粹的理想类型虽然在经验世界中并不存在, 它却是社会科学不可或缺的一种分析概念或逻辑工具。 (1)

一、“村规民约”:强制性的规则治理

规则治理 (包括法律治理) , 是统治政权建立初期的主流治理方式与手段。它以政权建立初期混乱的社会局势为客体, 针对着政权初期社会较低的归顺度和局部叛逆的复杂状况。它以构建社会的基本秩序为目的, 以为新政权新社会的正常运作供设基本的条件与环境。它以规则 (包括法律) 为手段, 从国家层面到乡村层面, 构成了一张严密的规则治理的“网络”, 社会层面“严刑峻法”、宗族内“族规如山”。它以国家机器和宗族组织为执行主体, 以“强制性”作为显著特征, 对犯上作乱者“严惩不贷”, 形成强大的心理和生理的震慑。它重在外在的“整形”, 即社会基本统治秩序之“形”。

在古代中国, “国权不下县, 县下惟宗族, 宗族皆自治”。宗族聚居于村, 县以下乡土社会的宗族自治靠的是两个要件:一是“乡绅”, 二是“族规”“族训”。 (2) “乡绅”是治理的主体, “族规”是治理的依凭。史称之“乡绅治理”实际上也就是乡绅依凭“族规治理”。“族规治理”也就是“村规治理”。族规“与国家制定法在属性上是一种包容与互补, 而非完全独立的两个法律体系。” (3) 乡村社会的“族规治理”是国家“规则治理”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家族组织把封建国家制定法吸收入家法族规之中, 或者把家法族规送请官府审批”。 (4) 族规主要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行为准则, 包括强制性的崇君、尊祖;严格维护宗内等级制度, 严格区分嫡庶、房分、辈份、年龄、地位等;强制实行封建纲常名教, 厉行尊礼奉孝。第二部分是详细规定了对破坏社会和宗族秩序、违反族规家训、败坏纲常名教、损害封建国家和封建宗族利益的行为的处罚办法, 它往往比国家法律还要严厉, 体现出“族规治理”行为矫正的超强的规制力, 轻者训斥、罚跪、罚钱米、杖责等, 重则吊打、挖眼、活埋、沉塘等, 族长在祠堂对族人施行处罚权是封建族权最威严的表现形式。中国古代包括“族规治理”在内的“规则治理”带有浓厚的封建专制性质, 它扼杀人性抑压天性, 缺乏民主平等意识。作为一般的社会治理方式而言, 规则治理的确反映了统治阶级重建统治秩序初期的主流治理方式与手段。

“规则治理”同样是20世纪80年代初国家政权撤出后农村基层的治理方式, 表现为“村规民约”的治理。当然, 其性质完全不同于封建时代的“族规治理”, 浸透现代民主、平等的精神。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 我国过去的人民公社体制已失去了存在的基础。1983年, 撤社建乡、政社分开, 国家政权组织上收到乡镇一级, “公社-大队-小队”的集体体制解体, 队 (村) 一级的农村基层处于管理的真空状态。与此同时。与原有集体劳动、统一经营相适应的价值观念受到巨大冲击, 农村社区社会矛盾剧增, 打架、斗殴、偷窃等治理问题凸显。为此, 人们首先想到的是组织的治理和规则的治理。1979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县和宜山县的一些村, 农民自发地组织起来, 创立了村民委员会, 填补乡村治理的空白。这一农民自发创造的自主管理形式很快就在其他地区蔓延开来, 并引起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视和肯定。村规民约几乎与村民委员会同时产生。被称为“中国村民自治第一村”的广西宜州市合寨村, 在原老支书的主持下, 召开了全屯户主会议, 选举了产生了村民委员会主任, 同时制定了“村规民约” (至今仍保存有原始记录) 。合寨村就成为迄今全国第一个有正式记录为依据的村民委员会的村庄、全国第一个由村民自选的“村官”的村庄、全国第一个利用村规民约进行村民自治民主管理的村庄。 (1)

村规民约是农村基层自治体在村民自治的起始阶段, 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结合本村实际, 汲取传统村规民约的精华, 为维护推进本村的社会秩序和建设, 经过民主程序而制定的约束规范村民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它是村民自己的“小宪法”, 是村民共同认可的“公约”, 是村民实施自治的基本依凭, 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效力。

村规民约根本不同于带有强烈封建专制性的族规族训, 它贯穿人人平等的理念, 贯彻“四个民主”的原则, 通过民主程序制定, 获得全体村民的赞同。村规民约总体上也主要由两方面构成:一方面是规定村民的行为, 明确应该怎么做;另一方面则是规定村民违反和破坏规章制度的处罚条款, 除触犯法律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 主要有进行教育、给予批评、作出书面检查、取消享受或者暂缓享受村里的各种优惠待遇等。村规民约具体构成:第一, 对共同体集体财产的保护。如禁止擅自占用土地、乱砍乱伐林木、损坏公共财产与设施、捕杀药杀野生动物等, 违者追究责任。第二, 体现男女平等、计划生育国策等。第三, 对乡村道德风尚的提倡。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 和睦相处, 不打架斗殴、酗酒滋事, 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侮辱诽谤他人, 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子女须承担赡养老人义务, 不得以任何形式遗弃或虐待老人等等。

村规民约治理在改革开放初期, 在农村基层社区的治理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主导性作用, 而且至今仍然在发挥着重要作用。我们实地调研的农村社区, 在“撤社建乡”的初期, 由于社区治安形式严峻, 不但普遍制定了村规民约, 许多村还特别组织了村民巡防队, 加强每天夜间的村庄巡逻。在强有力的“规则治理”下, 村庄的治安事件大幅度下降, 村庄秩序明显好转。

不可否认, “规则治理”的背后蕴含着社会价值的追求, 规则是社会价值观念的制度性外化, 因而, “规则治理”与“价值治理”不是截然分开的关系。但是, “规则治理”的确是统治政权建立初期社会秩序未定条件下较为有效的因而也是更为普遍的主导治理方式与手段。同时, 也要看到, “规则治理”的治理方式带有明显的局限性。“规则治理”依凭的是“严刑峻法”或“冷冰冰的规度”, 靠的是强制性的裁决, 它没有从公众的内心建立起对统治政权的认同乃至信仰以及对统治秩序的自觉服从。因此, 它还只是在社会“外部”的“整形”, 即整社会基本统治秩序之“形”。“规则治理”是社会治理的初步或初级形态。“徒法不足以自行”, 徒法也不足以行远, 因此, 规则治理必须向更高型态转化和提升。

二、文体活动:愉众性的文化治理

在“规则治理”与“价值治理”两者之间, 有一个中间阶段, 就是“文化治理”。这里的“文化治理”, 不是广义上包含价值治理的文化治理。广义上的文化治理, 是指以“文化认同”和“核心价值建构”认同为内核的“治理模式” (1) , 价值治理是文化治理的核心。而从狭义的意义上说的“文化治理”, 就是统治者用一些文化娱乐活动把大家聚拢在一起, 这些文化娱乐活动有的有一定的价值指向, 有的或许没有明确的价值指向, 纯粹具有娱乐大众的功能, 但也不失为一种整合性手段。

之所以提出“文化治理”阶段, 主要基于两类事实:其一是文化内涵本身的多层面性, 文化内涵有一个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的多层面结构, 从外层的民间歌舞、民俗文化到里层的价值观念。其二是农村基层社会或曰农村社区治理进程中的一种客观存在和必经阶段。特别表现在农村改革后重建乡村生活共同体的初期, 许多农村基层社区都风行各色各样的文娱体育队伍、兴建“卡拉OK”厅等文化设施和开展“排舞”等大众娱乐形式, 以及从上到下的“送文化”、“种文化”活动, 对聚合村民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文化治理是一个由规则治理向价值治理过渡性的却是不可缺少的阶段。正因为其过渡性, 所以文化治理阶段相对时间较短, 但却是确确实实的存在。

中国古代有许多娱乐乡间大众的方式。例如, 戏剧类有庙会戏、年规戏、平安戏、偿愿戏四大类, 每一个大类下面又可以分出几个小类。赛龙舟、拔河、放风筝等娱乐活动则流传至今。这些都是社会治理中的文化治理的样式, 发挥着不可低估的整合社会、构建社会有机体的功能。就中国古代江南农村基层共同体而言, 最普遍的可能要算“社戏”了。“社”原指土地神或土地庙, 后发展为一种地方基层组织或区域的名称, 接近“村庄”的概念。 (2) 社戏之所以持久不衰地盛行于江南地区的农村之中, 是由于它既是当地民众取悦鬼神、驱除邪祟的一种特殊手段, 同时又是当地民众获得自身文娱享受的重要方式。在水乡绍兴, 数十副戏班沿河搭台演出, 戏台子前面的河里一望乌黑, 都是看戏人家的乌篷船, 社戏成为乡间社会的重大娱乐狂欢。南宋诗人陆游就有关于“社日”描写的诗句:“太平处处是优场, 社日儿童喜欲狂”和“空巷看竞渡, 倒社观戏场”。 (3)

农村改革后大集体体制即人民公社体制解体, 农村社区生活共同体也基本随之瓦解, 农民集体生活衰落, 几近重新回到一家一户式的“原子”状态。农民群众普遍感受强烈的是文化生活的匮乏, “物质生活改善了, 精神生活荒芜了”。大集体年代, 公社的文化生活虽够不上亮丽光鲜, 但却是丰富而极具吸引力的。虽然文艺形式就是语录歌、红歌、样板戏 (折子戏) 等那么几种, 但是其魅力在于都是公社社员 (特别是女社员) 在“公社礼堂”或“大队礼堂”自己的舞台上, 自己排 (练) , 自己拉 (京胡) , 自己唱, 自己上台演戏, 自己人为自己人叫好、喝彩, 它是一种大众参与型的公共文化生活。大集体散架后, 这些生动的场面都一去不返了, 农村成了被遗忘的“文化沙漠”。许多村民由此怀念起大集体时代的文化生活, 这是逐渐富裕起来的人们对精神文化生活的一种渴求。按照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 人类在满足生理需求、安全需求后, 必然要寻求社交、尊重等需求。在这种情况下, 农村社区的“文化治理”方式就应运而生了。

催生“文化治理”还有一个重要因素, 就是农村成了各种文化垃圾趁虚而入的倾泻场所。承包经营后的农民初步富裕起来, 口袋里有了一些钱, 但没有了公共文化生活, 于是就寻找其他非正常的娱乐方式。搓麻将、赌博、迷信、邪教、黑帮, 乃至吸食毒品等不良“文化”形式“纷乱”登场。“封建落后的‘请神拜鬼’等迷信活动抬头, 各种非正式的宗教活动在乡土社会得以蔓延, 挤占了原有的公共文化空间。” (1)在农村, 最普遍的要算麻将、赌博, 几乎成了广大农村唯一的文化生活。曾一度, 进入到中国的任何一个村庄, 都是“麻声”一片。赌博必有输赢, 有的一个晚上输光了几百万、几千万, 甚至把自己的房子、工厂、老婆都押上了。赌桌上赢了钱的人要上门来讨债, 输了巨资的要来找赢钱的拼命, 而且还是带着一群手执利刃的黑帮进村。于是, 农村基层社区就被搞得乌烟瘴气, 鸡飞狗跳, 农村基层社区的治理陷入危机。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 “文化治理”作为农村文化衰落的有针对性的替代战略, 应运而生了。2006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一号文件) 用了整整两条的篇幅部署了农村文化建设, 要求增加对农村文化发展的投入, 加强乡镇文化站、村文化室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继续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和农村电影放映工程, 构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 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 创新农村文化生活的载体和手段, 引导文化工作者深入乡村等。2006年10月, 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在党和国家的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理念, 为农村公共服务包括公共文化事业赶超型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各地广泛开展了向农村“送文化”的活动, 包括“送戏下乡”, 送“送电影下乡”, 送农业科技、卫生健康知识下乡等, 这是农村基层社区由于自身供血不足而采取的外部输送的办法。其后, 各地农村又开展了“千镇万村种文化”活动。从“送”到“种”显然是一种思路的演进。与此同时, 村庄自主组织了各种各样的文娱体育队伍, 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有针对青年人的乒乓球队、花棍队、舞剑队、篮球队, 有主要服务中老年人的门球队、锣鼓班、合唱队, 有妇女为主体的秧歌队、花扇队、健美操队;还有社区篮球赛、象棋、门球赛、拔河、环村马拉松、趣味运动会 (定点投篮、引体向上、两人三只脚等) 、健美操比赛等。

“排舞” (又称“广场舞”) 在农村社区的“文化治理”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广场舞因多在广场聚集而得名, 融自娱性与表演性为一体, 它首先发端于城市。进入21世纪以后, 随着国家“财政下乡”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战略, 农村进行了环境整治, 社区普遍建立起了文化广场, 于是, 广场舞迅速从城市蔓延到农村。从东部到西部, 从乡镇所在地, 到每个行政村, 甚至到每个自然村落, 村村都有自己不下于一支的广场舞蹈队, 天天都有广场舞蹈活动, 每当夜幕降临, 华灯初上之时, 到处都可以听到社区广场上节奏强烈的乐曲和舞动着的农村妇女。社区的妇女们又一次挺身而出, 担当起了复兴社区文化生活的重任。在我们实地调研的农村社区, 通过公共文化活动, 改变了以往人人麻将、家家赌博, “没钱小来来、有钱大来来”的局面, 社区的风气有了明显好转。

如前所述, 文化治理广义内含了价值治理, 即使狭义文化也脱不开其渗透着的社会价值观念, 人们在愉悦身心的同时也不同程度地“潜移默化”了自己的思想。文化的精神内核是社会价值观念。但是, 由于当时农村文化生活相对贫瘠, 这一阶段的农村社区文化治理有两个特征:一是文化生活以外部的输入为主, 即县、市、省的文化团体自上而下、定不定时的“送戏 (电影等) 下乡”。所谓向村民送去“文化大餐”, 是一种“输血型”的文化建设与文化治理, 其实质依然是“文化救济”, 有学者称之为“政府主导下的以城市文化为主题的文化展演”, “事实证明, 这种单向性‘嵌入式’的乡村文化建设方式是低效的, 因其‘无根、无源’便难以得到乡村民众的认同, 更不可能实现对乡村文化环境的根本改善”。 (2) 二是不论是输血式的“送文化”, 还是村庄内部的文化活动, 如“卡拉OK”、排舞以及各种文体活动等, 基本以丰富村民的文化生活、活跃村庄的文化氛围为主要目的。因此文化治理必须向更高层次的价值治理升华。

三、“三维”培育:根植性的价值治理

价值治理, 是统治政权基本稳定后统治者力求的治理方式。它力图用一种共同价值观把全社会整合凝聚起来, 使整个社会成为一个有着共同理想与价值信念的张弛有度、活而有序的有机共同体, 从而达到维护统治和有效管理社会的目的。为此, 它要以凝练、型塑一种社会共同价值观为手段, 这种价值观应该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 同时必须是在全社会大家都能接受与践行的。它以政府与社会作为共同的执行主体, 以政府为主导, 以全体社会公众的广泛而自觉地参与为运行基础。它以柔性的道德层面的引导、倡导、教化、激励与谴责为主要手段和方式, 重在正面的教育与引导、内心的感化与滋养, 而不同于规则治理国家“强制性”的严峻面孔。价值治理是社会统治者所追求的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理想状态, 其乃深入人脑的“收心”, 即达致社会公众对社会统治秩序背后之价值追求或曰统治“合法性”的内在认同。

价值观决定于世界观和人生观。它是深植在个人头脑中的对客观事物 (包括人、物、事) 及对自己行为结果的意义、作用、效果和重要性的总体评价, 是对什么是好 (坏) 的, 什么是应该 (不应该) 的总看法, 是推动并指引一个人采取决定和行动的原则、标准, 它使人的行为带有稳定的倾向性。一个国家与社会的成功治理, 是对国民精神思想和价值观层面的有效治理。一个国家和社会的共同价值观培育状况, 最终决定着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治理好坏和能否长治久安。“如果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没有共同的核心价值观, 莫衷一是, 行无依归, 那这个民族、这个国家就无法前进。” (1) 因此, 价值治理是更深层次、更有效、更理想型态的治理。

“宗族皆自治, 自治靠伦理”。中国古代治理的核心价值观就体现在“三纲”“五常”上。孔孟提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和“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五伦”“亲亲”宗法伦理。董仲舒按照“天人合类”和“贵阳而贱阴”的阳尊阴卑理论, 对五伦观念作了进一步的发挥, 提出了三纲原理和五常之道, 发展为“尊尊”政治伦理。朱熹发展天理说, 认为三纲、五常是天理的展开, 是永恒不变的协调社会关系的天则, 其实质就是为确立和维护封建等级社会秩序奠定价值观基础。“三纲五常”从社会治理的全局设计上, 就是“名教”治理的大逻辑。名即名份, 教即教化。名教即通过上定名份来教化天下, 故又名“纲常名教”。“三纲五常”对封建时期的传统社会和专制政治的稳定发挥了极大的思想塑造作用。但是, “三纲五常”对人们进行思想控制, 束缚了人们思想和行动, 压抑了人们的自然欲求。 (2)

改革开放后, 随着国家政权撤出乡村基层, 以及农村社区生活共同体的解体, 广大农村不仅出现了“管理真空”所导致的“公共管理危机”和“文化饥渴”所导致的“公共文化危机”, 更关键的是, 隐含在它们背后的“价值观危机”。“价值观危机”是“公共管理危机”、“公共文化危机”的根源所在。故而, “价值治理”就其现实针对性来说, 就是对“价值失范”、“价值危机”进行治理。价值失范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形成“破窗效应”, 而且会瓦解社会不可缺失的信任体系, 出现所谓“塔西佗陷阱”, “在社会生活领域, 认同匮乏的具体表现就是公共精神短缺。由于公共精神短缺而导致的社会分裂会从根本上破坏国家和执政党生存、发展的土壤。” (3) 因此, 不把核心价值观落实到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中去, 中国梦就会由于“价值赤字”难以实现。价值治理的主要任务是, 解决价值问题、化解价值矛盾、调解价值冲突和提升价值信任, 价值治理有利于避免价值观念碎片化, 形成社会秩序的良性循环, 并进一步增强社会信任。 (1)

因此, 在重建乡村秩序的进程中, 随着初期的以外在强制为特征的规则治理以及中期的以文娱活动聚合乡民为特征的文化治理目标的达成, 必然要求发展到十分强调以核心价值理念塑造乡民精神、极其凸显以核心价值理念统领文化活动和治理规则为特征的价值治理的更高阶段。“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 价值观念和价值规范要充分发挥作用, 就需要进行价值治理。” (2) “转型时期的中国, 价值观混乱与迷失使得价值危机凸显。摆脱价值危机, 走出价值困境的可行路径是进行价值整合。” (3)

2012年, 党的十八大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上, 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含了“三个维度” (“三维”)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党和国家十分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凝魂聚气、强基固本的基础工程”“要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生活……在落细、落小、落实上下功夫”“使核心价值观的影响像空气一样无所不在、无时不有”“培育和弘扬核心价值观, 有效整合社会意识, 是社会系统得以正常运转、社会秩序得以有效维护的重要途径, 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 (4) 深刻阐明了核心价值观是国家治理之基, 是国家治理制度体系的内在灵魂, 是国家治理制度执行能力的精神动力。

为此, 各地在实施核心价值观培育践行工程中, 将工程的基点往下延伸、落脚到“村”, 在每个行政村建立“农民之家”、“农村文化礼堂”、“农村文化院坝”、“农民乐园”、“村级文化综合楼”等不同名称的文化场所, 作为在农村全面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阵地。文化场所建筑面积为500-1000平方米左右。场所的入口处明示二十四个字的核心价值观, 村庄所有文化娱乐活动以核心价值观为圭臬, 进行全面清理、整合和创新, 场所内外的所有展示和活动都要浸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容, 从而使“农村文化礼堂”等场所成为当代村民的“精神家园”和“心灵归宿”。

如何立足农村的环境与特点培育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以提高价值治理的实效性, 是一个亟需研究的问题。除了要充分运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红色文化资源和养料以外, 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有效途径与重要手段, 就是高度重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培育核心价值观中的作用。这在作为传统文化生发地和积蓄储藏地的农村尤其如此。习近平反复强调传统优秀文化是治国理政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可或缺的重要“滋养”。他指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立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牢固的核心价值观, 都有其固有的根本。抛弃传统、丢掉根本, 就等于割断了自己的精神命脉。”要“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成为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 (5)

“乡村文化传播关注的是农村社群中意义的共享和文化认同的培养, 对它的理解不能脱离乡村治理的历史脉络和现实语境。” (6) 许多农村大力发掘“传统民间文化”资源, 包括“传统民间戏剧”、“传统文化礼仪”等, 并对它们进行“创新性转换”和“创造性发展”, 作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他们结合中华民族传统习俗, 在村级文化场所恢复开展了周岁礼、开蒙礼、成人礼、新婚礼、春节祈福迎新礼、清明崇先礼、重阳敬老礼等传统礼仪活动。他们从程序到内容对传统文化礼仪中的封建迷信色彩和狭隘家族意识进行了剔除, 注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元素和灵魂, 把传统礼仪改造成教化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形式。除创新转换传统礼仪外, 有的地方还创新出国庆遵宪礼、新兵壮行礼、村干部就职礼等现代礼仪。这些文化形式为广大农民群众所熟悉和喜爱, 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效果。

可见, 价值观的培育离不开恰当的公共文化产品的媒介。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培育核心价值观中之所以有效, 是因为它能有效破解当下农村基层文化产品长期存在的供需错位的痼疾。错位表现在三个层面:第一, 文化产品档次错位。政府的文化倡导与文化产品供给过于“高大上洋”, 脱离农民群众实际的消费需求、接受水平与文化兴趣, 难以产生实实在在的成效。当然, 政府的文化倡导与文化产品供给也不能“媚俗”, 迎合部分群众的低层次的消费需求, 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引领背道而驰。第二, 文化产品表达形式错位。文化产品的内容虽然适合农民的需求, 但其表达形式却不被农民群众所认同、接受。表达形式不同, 成效大为不同。第三, 文化产品外生型错位。文化产品的供给主体、内容、形式都是外生型, 并从外部输入, 而不是村庄自身内生型, 故难有广大农民的文化和心理积淀, 也就难以激发农民群众的主体意识, 难以为农民群众所“喜闻乐见”。就是说, 这里有一个政府的倡导与文化产品供给能否与普罗农民大众的现阶段消费需求相契合的问题, 即政府的倡导与文化产品供给能否拨动广大农民群众的心弦, 产生“琴心共鸣”。以农村文化礼堂等为代表村级文化场所利用本土传统文化资源, 很好地解决了农村基层公共文化产品长期存在的三大供需错位的痼疾:解决了农村文化产品档次错位, 使供给的文化产品既符合党和国家的价值观塑造的需要, 也适合当下农民百姓的精神需求;解决了文化产品表达形式错位, 这些本土传统文化形式原本就世世代代为农民百姓所喜闻乐见;解决了文化产品外生型错位, 从由外及里的“送文化”、“种文化”, 到利用本地带有强烈泥土气息的内生文化基因, 自己“建文化”。尤其是建设立身于传统文化渊流和厚积之地的农村文化礼堂, 巧妙地发掘了植根于人们头脑中的传统文化的基因, 借用传统文化的形式与合理元素, 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准绳对其进行精心的改造, 实现了创造性转换和创新性发展, 找到了一条行之有效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与践行之路。

注释

1 《韦伯选集 (Ⅲ) 》, 台湾“允晨”1985年版, 第102页。

2 王先明:《近代绅士》, 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第21页;张静:《基层政权---乡镇制度诸问题》, 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第18-19页。

3 苏洁:《宋代家法族规与基层社会治理》, 《现代法学》2013年第3期。

4 刘广安:《论明清的家法族规》, 《中国法学》1988年第1期。

5 《中国村民自治第一村---宜州市合寨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gxzf.gov.cn 2016-02-03。

6 张鸿雁:《“文化治理模式”的理论与实践创新---建构全面深化改革的“文化自觉”与“文化自为”》, 《社会科学》2015年第3期。

7 (3) 陈娅玲:《社戏与绍兴民俗风情》, 《中国戏剧》2007年第1期。

8 钟起万、邬家峰:《文化治理与社会重建:基于国家与社会互动的分析框架》, 《江西社会科学》2013年第4期。

9 张祝平:《论乡村礼堂的变迁与乡村社会的再组织化》,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6期。

10 习近平:《核心价值观其实就是一种德, 国无德不兴》, 人民网,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4/0505/c1024-24975911.html

11 魏敏、彭丹琴:《浅析朱熹的“三纲五常”思想》, 《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6期。

12 孙杰:《国家、政党、社会:基于认同匮乏与公共精神短缺的价值整合》, 《河海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3期。

13 (2) 《以价值治理为文化强国提供精神动力》, 《文汇报》2014年2月10日。

14 刘景钊:《转型期如何摆脱价值危机---兼论价值整合与价值共同体的建构》, 《探索与争鸣》2013年第1期。

15 (5) 习近平:《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影响像空气一样无所不在》, 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02/25/c_119499523.htm.

16 陈楚洁、袁梦倩:《文化传播与农村文化治理:问题与路径》, 《中国农村观察》201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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