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流转:组织形态、利益关系与策略行为治理 ——以返租倒包为例
2018-03-04 13:38  刘鸿渊,陈怡男  《求索》(2017年第11期) 浏览:1083  评论:0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民收入结构正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工资、农业、财产和转移支付共同构成了农民收入,农业收入为主的格局正在被打破。土地是农业生产的投入要素,土地收入是农民重要的财产性收入,是农民收入增长的潜在力量。总体上,土地收入决定于农业生产方式,与土地的自由流动和配置有关。理论上,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为制度背景,农地流转是一种帕累托改进,有利于扩大农业生产规模,有利于提高农村土地和劳动力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市民化进程的加快。现有的农地流转研究集中在影响因素和收入增长机理方面。农地流转行为受人口、收入、教育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和制约。农地流转的收入增长效应来源于土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不同的农地流转的资源配置效率是不同的,从而对农民的收入增长有着不同的作用机理,政府主导和农民自发流转的收入增长效应明显不同。目前,我国农地流转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出现了多样化的农地流转组织形式。在实践层面,人们通常以农地流转必然会增加农民收入为应然之物,备受政府推崇,因此,政府主导下的农地流转正在成为农地流转的主要方式。近年来,因农地流转而产生的经济纠纷和群体事件不断发生,因农地经营公司经营不善、不认真履行合同而导致的农民不满,而要求收回土地的现象时有发生。虽然农地流转并没有像人们所预期一样增加农民的土地收入为个别现象,但却给理论工作者提出了有待研究的新问题。如果以农民土地收入的可持续增长为农地流转的公共政策目标,那么以下问题值得思考,一是农地流转的农民土地收入的增长效应是否与农地流转后而形成的组织形式有关;二是在农地流转而形成的利益关系结构中,农民土地流转收入的持续增长是否与利益相关者的策略行为有关,保障农民的农地流转利益的制度基础是什么等。不同的农地流转将形成不同的农地经营组织方式,在不同组织结构中,因农地流转而形成的利益相关者具有不同的权力,不同权力将会导致不同策略性行为。以此为基本命题,本文将农地流转的收入效应集中在其直接的租金和分红收入上,以农民的农地流转收入的可持续增长为研究目标,选取农地返租倒包流转为主要研究对象,从组织结构、利益形态、策略行为和制度建设方面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

二、农地流转历史演变与新的农业生产组织形态分析

目前,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制度。农村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是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本质性特征。200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进行了明确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农民是土地流转的主体。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流转不仅意味着其配置方式的改变,而且也意味着社会关系的重新建构,事关农业的生产效率、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宏观层面上,农地流转有利于农业生产要素的集约化、农产品商品化和农业生产组织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内在条件和必然要求。微观层面上,农地流转有利于农业生产规模的形成和扩大,有利于改变小规模农业生产主体的市场地位,从而增加农民的土地收益。总之,在家庭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任何形式农地流转必然会导致所有权、承包经营权与使用权三权的分离,进而联结成新的经济、社会关系网络,出现新的组织形式,是在制度上对传统农业的改造。

(一)农地流转形式的历史演变分析

事实上,自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实施以来,农地流转或明或暗地,以多种方式广泛存在于广大农村的社会实践体系中。以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为时代背景,早期的农地流转更多的发生村庄范围内的农户之间,是一种自发的、基于情感价值的、发生在熟人社会之间的小范围内流转。虽然流转的主要动机在流出和转入方有所不同,但优势互补和互惠互利是村庄范围内,熟悉农户之间土地流转基本特点。对流出者而言,基于对承包土地权利、对土地的经济、社会功能的认识,流出的目的是为了在外出务工,获取城市就业机会和工资性收入的同时,还要保住自己的土地承包权,以至于当自己在城市就业失败时回到农村可以重新从事农业生产,是一种典型的临时性、替代性策略。由此可见,在城镇化初期,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不仅具有经济利益,而且具有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对转入者而言,转入他人承包土地意味着土地经营规模扩大,可以改变因承包土地面积不足而实际存在的农业生产劳动过密的问题,有利于提高自己劳动生产率,从而为提高自身的收入创造了条件。

发生在农村社区内部的农地流转规模小、是一种短期的关系契约,稳定性差,制约着流入方的资本和要素投入,农业生产技术和条件难以得到实质性的改变,农业部门的生产效率难以有效地提高。一方面受制于流转面积、流入者自身能力和企业家精神,发生在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在组织形式上类似于单个家庭承包经营,要素配置方式并没有发生质的变化,难以形成规模和组织化运作。另一方面受制于双方之间契约的不稳定性和非完备性,流入者缺乏对未来稳定的预期,为降低不确定性和专用性投资所固有的风险,其行为选择必然是保持原有的土地状况,不对流入土地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专用性技术投资,制约着土地生产潜力的有效发挥和农业生产效率的有效提高。

小规模和期限不确定性是发生在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内在不足,自身所固有的不足不仅决定了其社会福利增长空间的有限性,而且也决定了其将被更有效的土地流转形式所替代的历史必然。一方面,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农村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具有了更好的制度环境。在国家相继出台的一系列政策的指导作用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和发展,农地确权试点有序推进为农地的规模化流转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空间;另一方面,随着人们经济条件的改善,优质、安全的农产品具有了巨大的市场空间,为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到农业生产中,不断地创新农地流转形式,极大地促进了农地集约化、规模化生产经营的社会实践,有力地促进了农地流转的健康发展,也产生了一系列的农地流转组织形式。据统计,2011年农地流转比例为17.8%,2012年21.2%的农地发生了流转,2013年全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达到3.41亿亩,流转比例超过25.7%,2014年全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进一步增加到4.03亿亩,比2013年底增长18.2%,流转比例达到30.4%。虽然我国农地流转增速较快,但流转形式却以转包和出租为主,转让、互换和股份合作的流转形式却为少数。2013年,转包形式占到流转耕地的46.32%,到2014年,这一比例基本保持稳定,只是小幅增至46.67%。2013年,35.79%的流转采用了出租的形式。

(二)农地流转后的组织结构分析

虽然农地流转形式有所不同,但其基本目标却是要通过农地流转来解决农村因劳动力进城务工、经商而出现的土地撂荒、弃耕、“无人种地”现实问题,希望通过农地的规模化经营来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改变单个农业生产者的市场弱势地位,提高农业部门的要素生产效率,实现农民收入的增长,缩小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显然地,农地流转的价值取向是多元的,既有经济性目标,也有社会性目标,既有促进农民增收,改变农民收入状况的局部利益,也隐含着保证粮食生产安全、农村社会稳定、扩大内需等整体利益。农地流转的动力不仅内生于农村社会内部,也源自农村社会之外,两者共同形成了农地流转的动力源泉。源自农村社会内部的农地流转多为一种自发性流转,由农户家庭根据自身的家庭要素禀赋特征做出流出与流入的决策,一是在熟人之间形成流转;二是在村级组织、农村经济社会精英的带领下,自发地将自己所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转租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专业化的农地经营公司,农地经营公司按流转面积定期支付双方约定数额的租金给农户,是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源自农村社会外部的农地流转多为在政府主导下,以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收入增长为政策性目标,并以政府对农村基础设施投资,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为前提条件,通过条件的改善来吸引农村之外的技术、资金、人才,从而改变农业生产的要素结构和组织形态,是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结果。

虽然隐含在农地流转背后的动因是复杂的,受多重因素影响,流转后而出现的组织形式、流转规模和发展势头在不同地区存在明显的不同,呈现出农业生产合作社、农业经营公司等多种形式,但透过林林总总的外在形式我们不难发现他们之间在组织结构上所表现出的高度一致性。从图1可知:农地一旦实现流转,不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方式发生了变化,而且整个农村的经济社会利益关系也实现了新的建构。一是原有的家庭承包经营就演变成农地经营公司专业化生产,农业生产的主体发生了变化;二是原有的村集体组织与农民的关系被村集体组织、农民和农地经营公司三者之间的关系所替代。农地经营公司是因农地流转而形成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嵌入在农户和农产品市场之间,重新建构了农村的经济社会关系。相对于传统的农业生产组织方式,农地经营公司的出现不仅意味着农业内部生产组织方式的根本性变化和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的提高,而且也意味着农地流转后而形成新的社会关系和利益相关者集体在农村的出现,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协调是农地流转目标实现的核心和必须面对的客观现实。

三、农地返租倒包流转利益关系与行为分析

现有的农地流转所形成的组织形态在不同的地区有着不同的形态呈现,是诱致性制度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结果。如果以转租倒包是我国目前农地流转的主要形式,那么因农地返租倒包而产生的经济利益关系内嵌于其组织结构中,相关者利益与内部的权力分布有关。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有利于辨识清楚农地流转的收入效应产生的条件。目前,为避免农地流转合约签订前的交易费用,多数地区选择了农地返租倒包的土地流转形式,在村集体组织或基层政府主导下,村民本着自愿的原则,将自己所承包的集体土地返租给村集体,再由村集体将整合起来的农村集体土地整体租给农地经营组织,农地经营公司按照其与村集体组织达成的合同按期向村集体组织支付租金和一定比例的经营利润分成,村集体组织再按照合同约定向农民支付土地租金和相应利润分成。在农地返租倒包模式下,一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嵌入在村民与农地经营公司之间,其参与有利于降低分散农户与农地经营公司之间就土地流转合约的达成的交易成本;二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参与具有风险担保作用,降低了农户的租金获取和利润分成的风险,从而从整体上提升了合作初期的效率。但长期看,农民的土地流转收益的可持续性或稳定增长却与流转后而形成的利益属性、权力分布有关。

(一)农地返租倒包流转模式下的主体利益形态与关系分析

正如图2所示,在返租倒包模式下,农户、村集体组织、农业经营公司三者之间因土地流转而形成了新的利益关系。在返租倒包流转模式下,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标准包括:一是农民从农地流转中得到的土地租金和分红应高于自己从事生产经营所得;二是村集体组织能够从土地流转中获取部分经济利益,村集体组织的经济实力能够明显增强,且其行为的正当性能够得到村民和上级政府的共同认可,从而获得经济利益以外的附加政治利益;三是农地经营公司的投入能够获得预期的产出,在支付土地租金和生产经营成本之外,能够实现盈利。

事实上,围绕农地流转,农民、村集体组织、农地经营公司三者形成了一个利益相关者集合,农地流转的经济、社会目标的实现决定于三者之间的策略互动行为,是三者之间利益博弈的结果,农地经营公司经营绩效水平、利益分享机制设计直接关系到三者之间的行为博弈均衡。更进一步,如果将农地流转的公共政策目标理解为持续增加农民土地收入,那么因农地流转而出现的新的农业经营组织形态就可以理解为一种制度均衡,是人为制度建构的结果。在赫尔维茨看来,一组涵盖社会目标的制度建构必须具备可实施性,必须兼容技术、偏好、资源禀赋和参与者的行为动机,这是制度所隐含的社会目标能否实现的关键。在制度所涵盖的社会目标的实现过程中,制度的可实施性是最为关键的制度安排,也就是说制度设计本身的有效性决定于其自我实施的可能性。如果制度设计不能解决好自我实施问题,那么就需要在特定的行动集合中加入特定的实施者,以解决制度设计的自我实施问题。特定实施者的加入在保证制度实施的前提下,却会带来实施者激励和实施过程对社会资源的耗费两个相关的问题,利弊的同时存在不仅增加了制度本身的利益复杂性,而且增加了对制度安排效果的预测难度和政策效应的不确定性,必然会导致初始的制度目标受损。

总体上,农民、村集体经济组织、农地经营公司之间既有利益一致性,也存在难以避免的利益冲突。在农地流转关系持续期间,解除土地约束,获取自由时间并享有土地租金和利润分成是农民土地流转的利益,收入的稳定性增长是农民的核心利益;增强集体经济组织的实力,提升其服务能力,获取村民的信任和基层政府的认可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流转利益,政治利益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核心利益;作为具有企业性质的农地经营公司,保持流转关系的稳定,获取利润是农地经营公司的利益,经济利益是其核心利益。农民、村集体组织和农地经营公司三者因农地流转而形成的利益函数的不同影响制约着农地的流转的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首先,劳动力市场结构、工资水平不仅影响农民的土地流转意愿,而且也决定了农地流转的价格水平。如果劳动力市场结构有利于农民就业,且劳动力市场的工资水平明显高于农业部门,则农民愿意以较低的价格将土地流转出去,这样不仅可以获取土地流转租金,而且还获取到了劳动时间的可自由支配选择权,可以将自己的劳动时间配置到城市和非农部门,可以获取更好的经济收益。其次,经济和政治双重利益提高了村集体组织参与农地流转的积极性。在开放的市场条件下,面对工商资本不断增涨的涉农投资积极性,农地流转不仅可以明显地带动农村基础设施的投资,改善农村生产、农村生活条件,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这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村集体组织的工作目标,促成农地流转将进一步增强村集体组织的合法性,将为村集体组织带来更多的政治利益和晋升机会。再次,实现投资赢利是农地经营公司作为经济组织的根本性目标。通过农地流转,农地经营公司获取到了农业生产的必备要素资源,与自身的资金、技术、管理进行有效配置,有利于农地经营公司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虽然,农民、村集体组织和农业经营公司三者之间的利益诉求有所不同,但我们不难发现其利益的一致性,并建构起了新的农业生产组织形态。

(二)农地返租倒包模式下的主体权力分析

相对于单个农户家庭承包经营而言,农地返租倒包扩大了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为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和现代化创造了条件,然而与其可能产生的经济、社会利益相伴生的却是农地经营公司因规模扩大而带来的不确定性。不确定性广泛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各种交易之中。理论研究表明:在一个集体行动系统中,如果不确定性能够给系统内部的行动者带来利益,那么能够操控不确定性因素的行动者就会利用它,形成事实上对自己有利的权力,从而在集体行动系统中通过不平等交易获取利益。从农地返租倒包的组织结构分析,一旦农地经营公司从农民或村集体组织处转入土地,在因农地流转而成为新的利益关系集合和集体行动系统中,农民、村集体组织、农地经营公司三者之间的不确定性内容是不同的,且各自对不确定性的控制能力也有所差异,这事实上造成了三者之间的权力的不同。首先,农地经营公司处于整个组织的关键位置,直接从事产品选择、市场策略、技术选择、管理等事关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这些活动过程本身将导致农地经营公司面临诸多的不确定性,他们具有掌控和利用这些不确定性权力,他们能够对不确定性加以利用并将实施的不利结果强加给村集体组织或者农民。由此可见,农地经营公司在整个集体行动系统中占有统治性地位,农地经营公司的策略性行为事关整个农地流转的组织效率,是农地流转的政策性目标能否实现的关键。其次,村集体组织参与农地流转有利于降低农地流转的交易成本,他们居于分散化的农户与农地经营公司之间,其位置决定了其独特的信息优势和权力优势。一方面相对于农户而言,他们通过与农地公司的先期接触,拥有对农地经营公司的主体资格、经营能力、诚信状况和持续经营能力等方面的更多的信息;另一方面相对于农地经营公司而言,他们拥有更多关于个体农民经济能力、行为习惯、社会关系等信息。在农地流转过程中,村集体组织一定程度是农民利益的代表,接受农民的委托而与农地经营公司进行相关谈判,签订相关协议,形成正式合同,他们能否认真履行“代理人”的角色,维护好农民利益事关农民土地收入的稳定性和持续增长。再次,农民是农地的承包主体,享有承包收益权,一旦将承包地流转出去意味着其失去了土地的使用权,能否享受到其应有的收益权决定于农地经营公司的生产经营利润、履责意愿和村集体组织的监督制约。当其收益权不能实现时,其策略空间仅为收回流转出去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典型的事后策略,对自身的利益维护能力十分有限。

综上所述,在农地反租倒包模式下,由农民、村集体组织和农地经营公司三者所形成的集体行动系统中,三者的利益关系、利益表现形式和权力明显不同,农民土地流转收入稳定性增长依赖于农地经营公司的企业家才能和信用水平,依赖于村集体组织的代理人角色的履行。如果将上述两个方面的要求理解为农地流转后农民收入稳定性增长的条件,那么以现实的中国经济和社会为背景,因农地流转而出现的不同类型的农地经营组织形式、农地经营公司的策略行为就应成为农地流转与农民土地收入可持续增长关系研究的题中之意。

(三)农地返租倒包模式下的主体策略行为分析

农户、村集体组织、农地经营公司三者共同构成了现行的制度体系,其目标实现决定于其内部的自我实施机制和主体策略行为,而最为关键的是农地经营公司的行为。首先农地经营公司处于整个农地流转价值链的核心位置,现假设农地经营公司是理性的,其策略性行为受环境约束和利益主导。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主导下的行为策略对农地流转目标实现程度的影响结果明显不同。一方面,在短期利益导向下,农地经营公司将最大化自己的投资利润,为达成其目标,其在处理与村集体组织和村民的土地流转收益的策略可能是向集体组织缴纳固定的地租,而有着强烈的动机向村集体组织隐瞒生产经营利润,从而不分红或者尽量将分红额度控制在最低,其短期利益最大化的最优、次优策略集合依次为(如数缴纳地租,不分红),(如数缴纳地租,少分红或者不分红)。在短期利益导向下,农地经营公司的生产策略可能是非农化和对土地资源进行掠夺性使用,将流转土地的目的定位于获取政府补贴、奖励,并在生产中大量使用除草剂、防虫剂、催熟剂等,降低生产成本,将环境污染成本转嫁给消费者或留给社会,从而最大化自身的短期利益。另一方面,在长期利益导向下,农地经营公司仍然是理性的,仍然会选择最大化其自身利益的策略,但在较长的时间范畴内,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却有着更加多样的策略手段,如改变承包经营期限、选择新的合作伙伴等。村集体组织和农民策略手段的增加意味着其选择自由的增加,这事实上会对农地经营公司形成一定的市场震慑。如果农地经营公司不能履行合同条款,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将要求解除合同,农地经营公司前期的基础设施、专用技术、市场渠道投资将会因合约解除而面临投资难以收回的风险,生产经营的可持续性将受到威胁。以此为背景,农地经营公司的最优、次优策略行为是:(按时支付租金,保持分红比例的可竞争性);(按时支付租金、保持分红),从而有效地保证村民收入与农业经营公司一起增长的动态均衡。

四、农地流转制度体系构建

长期看,农地规模化经营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农地流转不仅意味着所有权、承包权、使用权的分离和农业生产组织方式的变化,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农村新的生产关系的出现。在由农民、村集体组织和农地经营公司构成新的集体行动系统中,各自拥有不同的利益和权力,其行为动机和策略行为也有所不同。农地流转的政策目标的实现具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客观上要求协调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建立起一套制度体系,顺应农村因农地流转而形成的经济、社会环境需要,规范农地流转市场主体行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农地流转信息制度建设。扩大农地流转范围、规范农地流转行为、提高农地流转效率离不开农地流转市场建设和价格形成机制。一方面,我国土地流转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流转行为发生在有限的空间范围内,制约着农地流转的资源配置效率,急需扩大农地流转的市场范围,信息制度建设有利于形成全国、区域性的农地流转市场;另一方面,农地经营公司正处于创立发展初期,内部治理依赖于关系网络和情感基础,存在着内部治理不够规范的问题,其中最为明显的是公司内部的信息制度不健全,不仅不利于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而且因公司相关经营数据缺乏和不真实,导致其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不足,给内外部利益相关者了解、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带来了困难,直接影响到农民、村集体组织等利益相关者对农业经营公司的信任,进而影响到其长期合作基础。因此,从长远角度看,建立起农业经营公司的信息公开制度是保证农村土地流转有序发展的基础,有利于我国农地流转市场的规范化发展,是农民土地流转收入可持续增长的前提。

2.农地流转的决策制度建设。农地经营公司在整个农地流转过程中的作用、地位决定了其经营绩效的重要性,而这一切都依赖于其科学的决策体系建设。农产品价格天花板约束和成本刚性增长是农地经营公司所面临的行业环境,这一环境因素对农地经营公司的科学决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除少数农地经营公司建立起了规范的公司治理制度外,多数农地经营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缺乏,具体表现在决策权的划分不清、决策程序设立不规范和决策者责任不明确,难以保证公司生产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从而增加了农地经营公司的运营风险和经营风险。由此可见,建立科学而合理的决策制度是降低农地经营公司经营风险,促进其健康发展的制度内容。为降低农地经营公司的生产经营风险,农地经营公司必须对治理结构、决策主体、决策程序、决策内容、执行、评价等环节对农地经营公司所涉及到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策略、利益分配等重要事项做出程序性规定,以保证其决策制度的完整,从而为科学决策提供制度保证。

3.农地流转的绩效评价制度建设。碎片化、分散化的农地流转给农地经营公司,由具有比较优势的农地经营公司根据市场需要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有利于优化资源的配置,是帕累托改进。也就是说,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改变不仅是身份的改变,而且也是资源配置方式的改变,农地流转是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相比较而言,农地经营公司具有专业化、规模化的优势,但受发展阶段的影响,不同的农地经营公司在规模、技术、能力、诚信等方面存在差异,其行为方式和经营绩效是不同的,农地经营公司的行为方式和经营绩效在新的集体行动系统中,具有典型的外部性,需要相应的治理方式。农地流转评价制度的设计不仅可以充分发挥外部社会力量的作用,形成一种声誉机制以规范农地经营公司的各种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而且评价结果的反馈应用,也有利于提升农地经营公司自身的生产经营能力,从而促进其健康发展。

4.农地流转监督制度建设。农地流转的社会性、公共性决定了农地流转过程中的政府责任,也决定了农地流转监督制度设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总体上,农地流转过程中的监督制度是体系化的,包括内外2套监督制度。在内部监督制度框架内,农地流转的监督主体既可以是农民自发形成的民间组织,也可以是村集体组织或更高层面的政府管理部门,监督的客体是农地经营公司,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农地的用途、生产经营的合规性和合同履行等。在外部监督制度框架内,监督主体包括农业生产、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和社会第三方等,监督内容应涵盖食品安全监督等。农地流转过程中的监督制度设计的目的就是形成全方位的监督体系,规范农地经营公司的主体行为,以保证其生产经营的可持续发展,并以此为基础,实现农民土地流转收入的可持续增长。

五、结论

从2004年的农民人均收入2936元,到2015年的11422元,我国农民收入已实现连续12年的快速增长。“十二五”期间平均增速达到9.6%,增速连续多年超过“GDP”,高于同期城镇居民收入增长幅度,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正在进一步缩小。当前,受经济下行和粮食市场价格的多重影响,农民外出务工机会减少,工资性收入增长受限,粮食收购价格的下滑,农业经营性收入的天花板约束正在出现,这些均构成了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不利因素。防止农民收入增长趋势的逆转,推动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是经济稳定的重要任务。总体上,强化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制度创新,建立起有利于农民增收的制度环境,形成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内生机制是关键。农地流转是农业基本生产经营制度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农村土地制度、农业经营制度和农村产权制度的改革,有利于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然而农地流转与农民收入的增长之间关系的成立有着严格的前提条件,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来规范因农地流转而形成的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形成有利于保证农民土地流转收入的政策环境。通过农业投入、农产品价格、农业补贴、农村金融以及城镇化等方面政策措施,农民收入才会得到有力地保证。随着农村产权市场不断完善,农村、农业将成为新的投资领域,投资的增长将促进农村的发展,形成新的产业、形态,给农村创业和扩大就业创造了机会,有助于为农民增收渠道的拓宽和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

注释:

[1]目前,我国农地流转有着多种流转形式,参与流转的主体的资格也不尽相同,农地流入主体包括种植大户、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不同组织形式下的流转利益方的权利和义务有着不同的合同规定,对农民的农地流转收入的影响和作用机理也是不同的。为叙述方便,本文对流入主体的身份没有进行细分,而是进行了简单化处理,统一将不同类型的土地流入主体简称为农地经营公司。

[2]韦星: 《“哄抢”合作社迷局调查》,《南风窗》2014 年第 25 期。

[3][美]西奥多·W·舒尔茨: 《改造传统农业》,商务印书馆 1987 年版,第 52 页; [日]速水佑次郎、[美]弗农·拉坦: 《农业发展的国际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45-48 页。

[4]贺雪峰: 《地权的逻辑—中国土地制度向何处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67-70 页。

[5]李光荣: 《中国农村土地市场发展报告( 2015~2016)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6 年版,第 23 页。

[6]为叙述方便,本文后续将对农地流转而形成各种组织形式的差异性进行简化处理,统一以农地经营公司指代所有的农地规模化流转而形成的组织形式。事实上,在不同的地区,返租流转也有着不同的形式,既有为流转而认为成立一个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如农业开发公司,专门负责农村土地流转,也有村委会直接负责农村土地流转的,不同的流转组织方式不

[7]仅反映了人们对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性的认识,也反映了人们对土地流转利益的重视程度的不同。本文并未对组织形式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

[8]广义的制度经济学认为组织形态也是一种制度安排。

[9]Hurwicz,L.,“Institutions as Familier of Game Forms”,Japanese Economic Review,no.47,1996.

[10][美]青木昌彦: 《比较制度分析》,上海远东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50 页。

[11][美]马克.R.图尔、沃伦.J.塞缪尔斯: 《作为一个权力体系的经济》,商务印书馆 2012 年版,第 7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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