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共领域是话语民主运行的空间依托,塑造了话语民主运行的主要要素,并为话语民主的发展提供了制度方面的保障。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广泛运用,网络公共领域开始兴起并发展起来,这不仅为公共领域的重构提供了重要的契机,而且为话语民主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在网络公共领域中,理性、平等的交往主体,开放、广阔的交往场域,互动、自由的交往过程,丰富、多元的交往内容等都为话语民主的展开提供了重要条件。随着网络公共领域的发展,话语民主能够更加趋于成熟和表现得更为活跃,同时有望在不少国家成为民主政治发展的新起点,并成为代议制民主形式的重要补充。 [关键词] 公共领域;网络公共领域;话语民主 [作者简介] 熊光清:法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北京 100029) 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指介于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公共权力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的中间环节,是公众通过话语形式参与公共事务、对公共事务进行讨论和批判,并对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进行协调的公共空间。公共领域因为强调公共讨论的自由准入、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以及为公共权力系统输送合法性而体现出对民主价值的维护,特别重要的是,公共领域的一项重要政治功能在于,它提供了话语民主(discourse democracy)的运行空间,从而使话语民主的发展成为可能,对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与传统公共领域相比,网络公共领域具有更强的平等性、开放性、互动性和多元性,能够为话语民主的展开提供更有利的条件,从而进一步推动话语民主的发展。 一、公共领域提供了话语民主运行的空间与环境 公共领域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与社会组织,不具有像政治国家与社会组织那样严密的组织结构和组织制度,是公众交往的一种开放性公共空间。在这一空间中,公众交往的形式主要是对话、商讨、辩论等话语形式,这样,公共领域就成为话语民主展开的重要平台和空间。 (一)公共领域是话语民主形成的空间依托 公共领域这一概念由德裔美国学者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和德国学者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等提出。1958年,汉娜·阿伦特首先提出了“公共领域”这一概念,开始对公共领域理论进行研究。她认为:“‘公共’一词意味着两个联系密切但又不完全同一的现象。”[1](P50) “其一,任何展现于公共领域的现象都能被每个人看到和听到,并且具有最大可能的公共性。”[2] (P50) “其二,‘公共’一词意味着世界本身,这一点对我们所有人而言都是相同的,但又区别于我们在其中的私人领域。”[3] (P52) 1961年,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的演变和转型展开了研究。他认为:“政治公共领域是从文学公共领域中演变而来的;它以公众舆论为媒介,通过影响国家而影响社会需要。”[4] (PP30-31)在哈贝马斯看来,公共领域是介于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的、公民自由讨论公共事务和通过话语形式参与政治活动的公共空间。公共领域讨论的问题一般与公共事务相关,具有明显的公共性。 在哈贝马斯的理论中,公共领域与生活世界是两个关系紧密的概念。哈贝马斯将社会分为系统和生活世界,系统本身不能为自身提供合法性,只有系统以外的生活世界才能为系统提供合法性来源。生活世界是公共领域所有要素的来源,并构成了公共领域中公众对日常生活实践的理解和在此基础上达成共识的语境。哈贝马斯说:“如果交往行动不根植于提供大规模背景共识的生活世界的背境中,这样的风险就会使倾向于彼此理解的语言的使用不能实现社会整合。起始之时,交往行为就被置于共享的、没有疑问的氛围之中;同时,它们也从早就熟悉的那些资源中获取养份。”[5] (P22)在哈贝马斯看来,生活世界如果遭到破坏,公众就变成大众,公共领域就会衰落,但是,公共领域也会自觉维护生活世界的生存。他说:“如果我们要问这些各式各样的抗议运动有什么共同点,我认为,它们显示了对资本主义增长带来的机能失调的日益敏感和反叛准备。人们日益感受到资本正慢慢地‘渗透’到迄今仍受传统庇护的生活领域,尽管资本主义社会的价值观(地位竞争、利益追逐、狡诈的生存手段)还没有完全主导生活领域。”[6]这就是说,作为生活世界的守护者,公共领域在必要的时候会通过抗议运动对公共权力系统进行批判,从而使生活世界重新合理化。 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理论是通过对现代民主理论与实践的反思提出来的,其理论基础是交往行为理论和公共领域理论。他认为,话语民主只有通过公共领域才能实现。可以说,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是公共领域在场的话语民主。公共领域中的话语民主表现为,自主自律的公众通过交往行为,将生活世界的议题置于公共领域中自由讨论、辩论和批判,并达成普遍共识,形成公众舆论,也就是说,话语民主是公众的民主意愿在公共领域中形成共识和公共舆论的过程。它的作用机制就是公共领域和公共权力系统之间的互动,公共领域通过交往权力为公共权力系统输送合法性,而公共权力系统则将公共领域的民主意愿制度化。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并不仅限于公共领域中的话语交往,而是通过在公共领域中话语交往行动过程,达到共识和形成公共舆论,并通过交往权力使之作用于公共权力系统,对公共权力系统发挥作用和产生影响。但是,话语民主中的共识和公共舆论最初是公众在非正式的、非强制的和非建制化的公共领域中形成的,因而,公共领域是话语民主形成的首要依托。 (二)公共领域促进了话语民主构成要素的形成 汉娜·阿伦特认为,人和动物的根本区别在于人能运用言语去说服他人,作为公共领域内容的行动是离不开言语的。她说:“没有言语的行动不再是行动,因为这里不再存在行动者;而行动者,作为行动的实践者,只有当他同时也是语言的言说者时才成为可能。”[7] (PP178-179)哈贝马斯更加强调话语的重要意义。在哈贝马斯看来,话语是一种认识活动,但它有别于科学的认识活动,它以语言为媒介,以交往理性为指导,在交往行为中展开,以生活世界为背景,以在主体间达成理解共识为目标。[8]哈贝马斯认为:“话语是旨在证明认知言语具有合理性的事物。认知因素,诸如阐述、论断、解释和辩论等,构成了日常生活实践的主要活动。”[9] (P94)。他认为:“所谓交往行为,是一些以语言为中介的互动,在这些互动过程中,所有的参与者通过他们的言语行为所追求的都是以言行事的目的,而且只有这一个目的。”[10] (P281)在哈贝马斯看来,话语民主是以公民的自由平等为前提条件,以一定的话语形式为主要媒介,通过在公共领域中的讨论和辩论,以扩大民主参与和提高公共权力系统的合法性为目标的一种程序主义的民主形式。 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模式是自由主义民主模式和共和主义民主模式的综合。他认为:“话语理论作用于交往过程中更高层次的主体间性,它一方面表现为议会中的商谈制度形式,另一方面表现为公共领域中的非正式交往网络。”[11] (P248) 20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学者查尔斯·J·福克斯(Charles J. Fox)和休·T·米勒(Hugh T. Miller)在对公共行政理论进行研究的过程中,继承并发展了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理论。他们认为:“在公共行政领域,传统理论的两种替代模式正竞相取代之:(1)宪政主义或新制度主义;(2)社群主义或公民主义。”[12] (P4)他们认为,造成民主困境的原因在于公共话语的衰败,公共话语的失真导致了传统民主形式和治理方式的式微。他们提出了第三种理论,即话语民主理论,以应对现代民主与治理的困境。话语民主模式希望公众关注公共事务,运用这种形式选择直接民主的参与途径,通过彼此的对话、协商与沟通,达成共识和形成公共舆论,从而对公共政策过程产生影响。 比较话语民主的构成要素与公共领域的构成要素,二者之间有非常明显的契合。公共领域存在的前提条件是,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一定的分离,并且在国家与社会之间能够形成一个既不依附于国家也不依附于社会的由公众组成的关心公共事务的领域。具体而言,公共领域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素:(1)具有批判意识的公众。他们具有独立人格和批判精神,能够在理性基础上就公共利益问题展开讨论。(2)拥有自由交流、充分沟通的媒介。单向的非沟通的媒介可能导致信息的匮乏和沟通的欠缺,在此基础上私人的“独立”与“理性”难以体现出来,从而不能形成公共领域。自由交流和充分沟通的媒介对于公共领域十分重要。(3)能够形成公共舆论。在公共领域中,公众能够就公共事务自由讨论、充分交流,并在理性批判基础上达成共识,形成公共舆论,从而影响公共事务的处理和解决。可见,公共领域的兴起可以为话语民主的产生提供基本的构成要素,从而有利于话语民主的发展。 (三)公共领域为话语民主的形成提供了非正式性制度保障 制度是关于个人或组织的行为规范、规则和惯例的总和,它规定和塑造着个人或组织的行为。美国学者道格拉斯·C·诺思(Douglass C. North)认为:“制度在社会中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建立一个人们互动的稳定(但不一定是有效的)结构来减少不确定性。”[13] (P7)公共领域是一个松散但开放的弹性交往网络,存在于公共领域的制度主要就是公共领域中的活动主体相互之间的交往规范、规则和惯例,它可能更多地以非成文的、共同认可的形式存在,以活动主体在交往过程中自觉遵守为前提。公共领域中的批判、理性、宽容等共识和精神为话语民主的形成提供了非正式的但具有一定约束性的制度保障。 公共领域中的批判精神。批判性是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的核心精髓。哈贝马斯认为:“在公共领域中,至少在自由的公共领域中,行动者能够获得的只是影响,而不是政治权力。”[14] (P371)公共领域的宗旨不在于消除或获取政治权力,也不在于控制整个政治系统,而仅仅在于运用交往理性对政治权力进行反思、审视和批判。[15]公共领域中的活动主体以批判为目的,在真诚而坦率的辩论与交往氛围中,形成公认的可以作为商谈的原则,从而对公共事务做出独立于公共权力系统的理性判断。在哈贝马斯看来,公共领域中关于公共事务的批判性讨论能够形成公共舆论,并影响公共政策,促进公共权力系统的完善和发展。 公共领域中的理性精神。话语民主实现的重要前提是交往理性,交往行为基础上的话语民主要挖掘出交往实践本身蕴藏着的理性潜能。哈贝马斯描绘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理想形态是处于其中的公众就公共事务进行理性的讨论与公开的辩论。这些公共领域的参与主体必须具有独立的人格,不受干扰地进行交流,并且不受约束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这样的对话才可能成为真正的理性对话。哈贝马斯将这种理性命名为“交往理性”,这是他为政治合法化寻找到的一条理想的实现途径。对公共领域的构建,实际上是为公共领域寻求一种保障机制,即一个能够保障参与者自由交往、对公共事务展开理性讨论的公共空间。 公共领域中的宽容精神。公共领域作为公众表达意愿的一种重要话语空间,宽容精神非常重要。澳大利亚学者波林·约翰逊(Pauline Johnson)认为:“作为一种积极原则的对宽容的解释可以作用于杂乱无章的话语情境中,从而允许持不同意见的或处于弱势的个体获得一种合法性的地位,来表达他们的阐述,以便提升他们论断的广泛性意义。这一点也可以从如下事实中得到证实,对宽容原则的话语伦理解释提出了对个体意义的拓展性阐述。”[16] (P70)在公共领域中,每一个交往主体在与他人进行平等对话和交往的过程中,同时实现着现代人的人格与精神的塑造,他们的人格与精神将更加趋于健全和完备,从而更能以一种宽容的态度接受公共领域的多元文化,并增强自身的话语鉴别能力。公共领域中的宽容精神有助于形成良好的讨论和辩论氛围,从而为话语民主的展开创造条件。 二、网络公共领域塑造了话语民主提升的新空间与新环境 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网络成为与人类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媒介,网络的扩展和网民的激增使公共领域获得了重塑的活力,网络公共领域随之兴起并发展起来。网络交往主体通过在网络公共领域中以网络为媒介进行话语交往,达成共识或者形成公共舆论,进而影响公共政策和政治过程,从而体现出话语民主的典型特征。网络公共领域的兴起和发展为话语民主的展开提供了更有利的平台和条件。 (一)开放、广阔的交往场域为话语民主的展开提供了新的空间 开放性是公共领域的重要特征之一。哈贝马斯认为:“所谓公共领域,首先是指我们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领域,在这里某种接近于公众舆论的东西能够得以形成。公共领域向所有公民开放。”[17] (P102)理想的公共领域对所有人开放,在形式上所有人都可以自由进入,每个人都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表达自己的观点,并能够得到相应的尊重。但是,在传统公共领域中,由于深受时空限制、社会规则和等级制度等方面的影响,这种开放性相对而言是比较有限的。特别矛盾的是,哈贝马斯认为,19世纪末期以来,公共领域的独立性被严重消弱,公共领域作为一个独立的领域面临被瓦解的危险,公众面临和担负着重建公共领域的任务。 网络公共领域的兴起为公共领域的重构提供了重要的契机。互联网这一新媒介的产生和信息通讯技术的广泛使用,为人类的交往和交流提供了不少新的方式,例如网络论坛、网络报刊、博客、微博、微信等。任何人只要持有具备联网功能的通讯信息设备,都可以轻松通过网络与他人进行沟通交流。特别重要的是,在网络时代,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相当部分转向虚拟空间,人类的公共交往空间得到了极大的延伸,这为批判精神的产生和公共舆论的生成提供了新的重要的空间和环境,从而为塑造一个全新的公共领域形态——网络公共领域创造了机遇。从公共领域的构成要素看,当前网络公共领域已经初步形成,从而为话语民主在网络空间中的展开提供了较丰厚的条件。 网络公共领域打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为公众提供了一个非常开放的交往场域。开放性是互联网最根本的特性,整个互联网就是建立在自由开放的基础之上的。开放性意味着任何人都能够获得和发布各式各样的网络信息,意味着任何个人、任何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都不能完全控制互联网。这也使得网络公共领域的开放性极强,成为人人得以参与并自由表达观点和意见的公共空间。同时,网络公共领域跨越时空,打破了传统国家的地域界限,使网络参与者可以自由分享来自世界各地的信息资源,扩展了交流的广度和深度,从而有利于形成更加广泛的社会认同。网络公共领域的这种开放性为不同意见和观点的沟通与交流提供了重要的平台,也为形成自由、平等和宽容的网络讨论机制创造了条件。这样,网络媒介比之传统媒介更能承担起公共领域沟通、交流、讨论和辩论的功能,网络公共领域成为最为理想的沟通和表达的场域。 (二)平等、自主的交往主体为话语民主的展开创造了更为活跃的活动主体 网络交往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消除现实交往中的沟通障碍,实现交往主体的平等性。这种平等既是身份的平等,也是话语权的平等。现实世界中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教育背景、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差异,在网络空间中都变得仿佛不存在一样。可以说,在网络交往中,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交往主体,都可以平等享用自己所需要的信息资源,与别人平等地进行交流。网络公共领域的平等性使网络交往主体在一定程度上抛弃了现实社会中的各种束缚,可以更多地表现出自身的独立与自由。这样,网络公共领域就为网络交往主体提供了一个平等的交往环境。 网络交往主体的自主性在网络公共领域中也比传统公共领域更显著。公共领域的形成就是在国家与社会分离的前提下,塑造出的一个相对自主的公共空间。在网络公共领域中,网络交往主体不再是被动的信息接受者,而是具有更强的自主选择权力,每一个交往主体都处在一个相对独立的自主空间中,较少地受到他人的监督与约束,也不必太多顾及社会环境的约束。网络使每个人都可以积极主动地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辩论,各交往主体接受信息、沟通交流和表达意愿都是自主自愿的。同时,网络是基于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目的建立起来的,公众进入网络获取信息、交换意见、表达观念时,相互之间是不可见的,从而可以更自由地畅所欲言。这种特性增强了网络公共领域的自主性,为网络交往主体提供了更加自主、更加宽松的表达空间。 (三)互动、自由的交往过程更能体现话语民主的民主精神 交往行为指两个以上的主体,以语言为媒介,达到以理解为意向的活动,实际上就是公众之间的对话、讨论和辩论等行为。杨仁忠认为:“公共领域在本质上是寻求协商、合作、整合而非专制、对抗、分裂的。”[18] (P217) 哈贝马斯在2004年11月获得“京都奖”时的答谢词中说:“在公共空间观念中,最初展示出来的是一个遭到压制的共同体的兴衰特征。在现在社会条件下,对于社会一体化而言,民主共和国的政治公共领域特别具有一种症候性意义。也就是说,复杂的社会从规范意义上讲只有通过公民之间抽象和合法的团结才能得到维持。相互并不认识的公民之间,只有通过公共意见和意志的形成过程,才能形成或重新形成一种脆弱的公共性。只要把握住政治公共领域的脉搏,我们就可以诊断出民主政体的实际状况。”[19]哈贝马斯认为,人民主权难以通过人民直接参与政治决策形成政治决定来实现,人民主权存在于交往活动中。公众在公共领域中通过讨论、辩论和商谈而形成共识,人民主权就体现在这种话语交往而形成共识的过程中。 在互联网所拥有的各种优势中,互动性被认为是最为显著的优势。互动有助于交往,而网络交往主要是以网络为中介,通过话语交往实现的,这样,网络公共领域中的交往就为话语民主的实现创造了非常良好的条件。网络公共领域中的互动与交往过程彰显了网络空间作为公共领域的良好潜质。网络技术崛起所带来的交往模式的改变,不仅消解了传统媒介在信息传播中单向式的、中心化的话语权威;更重要的是,它赋予交往主体前所未有的自由与平等,建构了一种自由表达的机制。在传统媒介的传播过程中,由于缺乏足够的反馈空间,即便存在互动,其互动性也是非常弱而且少的,使用者往往只是被动的信息接收者;而互联网则构建了一个能够保障信息、观点和意见自由流通的平台,交往过程的实质性话语权掌握在公众手中,其互动性获得了极大的增强。在这种交往过程中,一个真正的意见表达的互动交往机制得以形成,民主精神也得以体现出来。 (四)丰富、多元的交往信息有效保障了话语民主的话语权 网络公共领域中丰富、多元的交往内容为话语民主的展开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源。网络公共领域中积累了海量的信息,是一个十分丰富的信息库。同时,互联网集成了各式各样的信息服务系统,用户可以非常便利地获得相关信息与信息服务。在网络环境中,公众拥有足够的信息资源对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进行深层次的思考,并不断修正和丰富自己原有的思想。正因为如此,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通过网络来表达自己对公共事务的看法,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信息共享和交流传播的目的。在网络时代,数量巨大的信息源、畅通的信息流通渠道促成了网络交往中的多元化表达——不同地域、种族、身份、职业的交往主体,都在网络空间里汇聚;几乎所有类型的话题都在网络空间里呈现。 这样,网络时代的话语权出现了非常明显的下移和分散趋势,越来越多的普通公众通过网络能够很好地实现话语权,从而在社会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网络公共领域的兴起更是为公众话语权的实现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网络话语权有两层含义:一方面,它意味着一种主体的权利,即话语资格或自由。网络接入的便利和低成本及其表达自由提供了非常方便的话语表达条件,它使公众的话语表达与话语传播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它又意味着一种对他者的权力。这种权力表现为话语主体的意志可以通过网络形成一定的影响力,从而对公共政策决策主体和执行主体形成一定的压力。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Max Weber)认为,权力可以理解为“一个人或很多人在某一种共同体行动中哪怕遇到其他参加者的反抗也能贯彻自己的意志的机会”[20] (P246) 。虽然网络话语权并没有明显的强制性,但由于话语主体的广泛性,其意志表达可以造就一种“场域”,从而形成强大的公共舆论,产生传统话语表达所不能产生的影响。[21]这体现出话语民主作用机制的典型特征,即公共领域的话语民主所形成的权力是一种建立在话语商谈、理性沟通和公共舆论基础上的话语权力或话语交往权力,公众通过这种方式参与政治过程,并影响公共事务的决策和实施过程。作为一种全新的、开放式的交往模式,网络交往真正为公众意见的多元化表达创造了一个宽阔的舞台,为话语民主的实现提供了广阔而丰富的空间。 三、网络公共领域的兴起使得话语民主具备了广阔的发展前景 当前,网络公共领域初步形成,尚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因而表现出一些不够成熟的特征。虽然有不少参与者表现出较强的理性色彩,但也有相当多的参与者表现出非理性、情绪化的倾向,一些人的网络行为表现得比较幼稚,甚至于经常出现背离民主价值的“网络多数暴政”现象,这无疑影响了网络公共领域中话语民主的实现。但是,从长远看,随着网络公共领域的发展,话语民主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一)随着网络公共领域的发展,话语民主能够更加趋于成熟和表现得更为活跃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普通语用学和话语伦理学,都非常强调一种理想言说情境。在这种情境中,没有人能把他的观点强加于人,也不能把任何人排除在讨论之外,或者阻止他人提出问题或质疑,对话的进行只在意谁能提出较佳的论证,每个人都应该理性地接受具有说服力的论证,而不是任何别的外在考虑。理想言说情境中的主要原则包括:(1)相互理解。言说者所言说的内容能被他人理解。对交谈中的其他人来说,他所用的语言及其结构是可以理解的,他的论题和论断是有意义的。(2)真实性。在一定意义上,言说者提供的知识是可靠的,他提出的主张是真实的。当涉及自然或社会中的具体事实和判断时,言说者提供的论断是真实的。也就是说,言说者不会故意误导他人。(3)真诚表达。在一定意义上,言说者是真诚的、可信赖的或可以相信的。言说者传递出来的观点、态度、评论和解释一般力图真诚,并且不会故意误导。(4)言说权利。每个人都有言说的权利,并且应该允许他言说,同时,他的观点也应当被倾听或受到重视。(5)合法性。关于规范性或合法性的社会秩序,言说者要有一定的立场。[22] (P295)虽然这些原则可能过于理想,但这是公共领域所应努力营造的方向,也成为哈贝马斯批判道德、政治和法律辩论中缺陷的一个工具。应该说,在公共领域中,交往主体通过阐释、讨论与辩论的反复博弈,可以达致某种交往均衡,从而形成一定的交往理性,趋于接近这种理想言说情境。 尽管当前网络公共领域尚不成熟,网络公共领域中话语民主的展开存在一些不利因素,例如,信息通信技术是一种新的技术,其成熟和发展还需要更多的时间;网民获得的通过网络参与公共事务的经验和技能有限,需要一个学习的过程。但是,随着网络公共领域的发展,网络公共领域中的理性因素有望增强,会趋于接近哈贝马斯式的理想言说情境,话语民主也能随之趋于成熟。通过网络公共领域中的公开的、自由的讨论,网络参与主体会获得更多的网络交往经验,并更加了解和认识网络不同于传统媒介的特征,从而加强彼此之间的对话沟通与协调整合,懂得并尊重多元利益主体的权利和需求。英国政论家、文学家约翰·弥尔顿(John Milton)最早提出了“观点的自由市场”的思想。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将“观点的自由市场”理论化,他在《论自由》一书中指出:“我们永远不能确信我们所力图窒闭的意见是一个谬误的意见;假如我们确信,要窒闭它也仍是一个罪恶。”[23] (P20)从这个意义来讲,网络中各种观点的公共表达和辩论似乎真正成了“观点的自由市场”,这对于增进网络公共领域的交往理性必然起到良好的作用。有理由相信,在网络公共领域发展过程中,网络参与主体的理性倾向会逐步增强,网络话语机制会逐步完善,网络公共领域中的话语民主会趋于成熟。 随着网络公共领域的发展,话语民主也有望表现得更为活跃。在传统媒介条件下,公众难以实现真正的话语权,他们一般情况下只是被动的信息接收者,往往只有权势阶层和知识精英的话语权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对于使用互联网的普通用户而言,互联网没有固定和限制的发端和终端,任何个人或组织都可以从某个端口的网络连接中进入,相对更加自由地获取或发布各种各样的信息。这样,网络公共领域的话语空间中所凝聚的舆论和民智大大增强,网络空间的交流与对话更能体现出理智思考与理性对话,参与者也获得了更便捷、更高效的话语表达方式,从而增强了公众的表达意愿。机会均等、平等参与、自由讨论是理想公共领域的特征,网络公共领域可以说比传统公共领域更接近这些特征,从而是目前最为理想的公共领域形态,在这种比较理想的公共领域中,话语民主必然表现出更强的活跃性。 (二)随着网络公共领域的发展,话语民主有望在不少国家成为民主政治发展的新起点 网络公共领域中的话语民主机制为公众政治参与提供了非常便捷、高效的途径,可以使公众能够以极低的成本参与政治过程。网络沟通的平等性,参与过程中的可匿名性,使网络政治的参与者可以自由、自主、平等的参与政治生活。网络公共领域的开放性,极大地降低了公众政治参与的门槛,强化了公众的民主意识,使之可以切实体验现代政治生活的民主性。网络公共领域作为一种快速、便捷、灵活的信息交换空间,它的诸多特性与话语民主的特性表现出很强的契合性,从而为话语民主的实现提供了更加适宜的公共空间,并可以使话语民主更加趋于活跃和易于实现。如果说,在现代政治发展过程中,公民政治参与存在着精英政治朝平民政治发展的趋势的话,那么,网络公共领域中话语民主的兴起毫无疑问加速了这一过程。 网络公共领域中的话语民主机制难以被政治统治者控制和支配,从而使它们不得不考虑接受这种民主形式。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等诸多特点,网络被政治权力完全渗透和控制的可能性极小。首先,从信息的获取来看,受众从被动的信息接受者转为主动的信息寻求者。在网络传播中,受众的自立性大大增强,他们不再是像看报、听广播、看电视那样等着有限的信息传送过来而去被动接受,而是能够根据个人的需要、兴趣和时间去选择信息。其次,从受众参与传播过程的情况来看,受众从单纯的信息接受者转为既是信息的接受者,又是信息的传播者。这种双重角色使受众的自主性得到充分实现。再次,从受众获取信息的方式来看,受众从单一方式接受信息转变为综合方式获取信息。网络把声音、文字、图像、视频等多种手段综合于一体,大大开阔了受众的视听范围。 网络公共领域中的话语民主形式可以为公共权力系统提供新的合法性来源,从而使政治统治者可能乐于接受这种民主形式。在哈贝马斯看来,公共领域向法治国家权力系统提供合法性是通过话语民主实现的。而网络公共领域无疑可以更明显地实现这一功能。在网络时代,公众能够非常自由地就自己关心或感兴趣的话题表达看法和提出建议,从而成为对公共权力系统进行监督与批判的重要力量,并能够通过一定形式参与到公共政策的决策过程中去。这一过程增强了公众与公共权力系统的互动性,使公共权力系统可以更大程度上获得公众的认同,从而能够提高了公共权力系统的合法性。 (三)随着网络公共领域的发展,话语民主会成为代议制民主形式的重要补充 近代以来,民主政治的发展过程很大程度上是代议制民主制度确立和发展的过程。当前,随着社会经济和政治结构的变化,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产生的代议制民主明显表现出一定的缺陷。无论是传统代议民主制还是行政集权民主制,尽管在理论上都确认了人民主权的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是间接民主。代议制民主的局限之处在于:普通公众的政治参与具有间接性和有限性,政治民主表现出十分突出的精英性,这使代议制民主难以直接体现出人民主权的原则。而行政集权民主制还存在其他缺陷,它是一种经济理性占据主导地位的成本较高的民主制度,其严格的官僚等级制与民主价值观之间也存在明显的矛盾和冲突。可以说,这些缺陷和问题都需要通过扩大公众政治参与来加以改善。因此,重视和发挥其他具有一定直接民主因素的民主形式,从而弥补代议制民主的缺陷,就显得十分必要。 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理论正是注意到晚期资本主义民主出现了合法性危机的情境下提出来的。他考察了现代社会哲学取代古典政治学的思想历程,以及资本主义社会中科学技术成为“意识形态”的过程,他认为,流失了实践话语的现代民主政治难于担当社会生活守护者的角色,逐渐沦为了技术专制统治的形式;公共权力的合法性不再来源于生活领域,而是来源于工具—目的理性导控的系统本身,生活世界只能为其提供形式上的大众忠诚。他认为,晚期资本主义社会存在四种危机倾向,即:经济危机、合理性危机、合法性危机和动机危机。[24] (P53)要从危机中挽救民主政治,必须建设好公共领域,并发挥其民主潜能。哈贝马斯对自由主义民主与共和主义民主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了话语民主的概念。他认为:“话语理论与民主程序之间的联系,比自由主义模式更加具有规范色彩,但与共和主义模式比较起来又要逊色一些。同时,它从两种模式中都吸收了一些成份,并把它们重新组合起来。”[25] (P248)哈贝马斯作为西方马克思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他提出的话语民主理论带有很强的规范化和理想化色彩,是一种弱势民主形式,并没有太多的强制性,也很难说构成了直接的政策决策环节,但这种形式力图实现直接民主所隐含的原则,并且能明显提升公众公共事务参与的广泛性。 与代议制民主的间接性、有限性、精英性等特点相比,网络公共领域中的话语民主具有明显的直接性、广泛性、平等性等特点,从而对于弥补代议制民主的缺陷有一定的作用。网络公共领域中的话语民主具有直接性,公众通过这种民主形式直接参与政治过程和公共事务过程,自身在政治过程和公共事务过程发挥作用,而不是通过代表发挥作用。网络公共领域中的话语民主具有便捷性和广泛性,这也是代议制民主制度难以有效实现的。另外,代议制民主具有明显的精英性,而网络公共领域中的话语民主形式则相反。美国学者约瑟夫·熊彼特(Joseph Schumpeter)是精英民主理论的代表人物,他认为:“民主是一种政治方法,即,为了达到政治——立法与行政的——决定而作出的某种形式的制度安排。”[26] (P359)“在这种制度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决定的权力。”[27] (PP395-396)可以说,政治精英虽然是由人民通过选举而推选出来的,但是,民主并不意味着人民的统治,而是由政治精英实现的,或者更准确地说,政治统治是政治家的统治。而网络公共领域中的话语民主具有平等性和去精英化的色彩,任何公民通过这种形式进行政治参与时,他的身份都是平等的,没有等级制度的限制。因此,可以说,网络公共领域中的话语民主可以一定程度弥补代议制民主的缺陷和不足,从而能够成为代议制民主的一种重要补充形式。 参考文献 [1] [2] [3] [7]Hannah Arendt, The Human Condition(second edition), 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8. [4] Jürgen Habermas,The structural Transformation of the Public Sphere, trans. by Ciaran Cronin, Cambridg: Polity Press,1989. [5] [14] Jürgen Habermas, Between Facts and Norms: Contributions to a Discourse Theory of Law and Democracy, trans. by William Rehg, Cambridge: MIT Press, 1998. [6]Jürgen Habermas, “Conservatism and Capitatist Crisis”, New Left Review, May-June 1979, pp.73-84. [8]杨礼银:《哈贝马斯的“话语认识论”疏解》,载《哲学研究》,2009(6)。 [9]Jürgen Habermas, On the Pragmatics of Social Interaction : Preliminary Studies in 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 trans. by Barbara Fultner, Cambridg: Polity Press, 2001. [10] 尤尔根·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11] [25]Jürgen Habermas, The Inclusion of the Other: Studies in Political Theory, edited by Ciaran Cronin and Pablo De Greif , Cambridge: MIT Press, 1998. [12] 查尔斯·J·福克斯,休·T·米勒:《后现代公共行政——话语指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13] 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15]傅永军:《公共领域与合法性——兼论哈贝马斯合法性理论的主题》,载《山东社会科学》,2008(3)。 [16]Pauline Johnson, Habermas: Rescuing the Public Sphere, London:Routledge,2006. [17]Jürgen Habermas, “The Public Sphere: An Encyclopedia Article”. In Meenakshi Gigi Durham, Douglas M. Kellner (eds.), Media and Cultural Studies, Malden: Blackwell Publishers Ltd, 2001. [18]杨仁忠:《公共领域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9] 哈贝马斯:《公共空间与政治公共领域——我的两个思想主题的生活历史根源》,载《哲学动态》,2009(6). [20] 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21]毛旻铮、李海涛:《政治文明视野中的网络话语权》,载《南京社会科学》,2007(5)。 [22]George Ritzer, Sociological Theory (fourth edition), New York: McGraw-Hill,1996. [23] 约翰·密尔:《论自由》,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24] 尤尔根·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 09。 [26] [27] 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本文发表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