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顶层设计科学性初探
2017-12-08 18:40
徐祥临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2017年第4期) 浏览:1302
评论:0
依据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 近年来中国落伍的经济原因是小农经济落后于西方工业经济。所以, 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根本问题是如何改造小农经济, 也就是如何让农业农村现代化, 如何让亿万农民与城镇居民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党的十八大以后, 习近平同志成为中共中央的领导核心, 带领中国继续迎接这一挑战的历史重任也就落到了他的肩头。
一、习近平进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顶层设计的一般方法论
农村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必然置于全面经济体制改革的整体之中。所以, 探讨习近平总书记对农村经济体制的顶层设计, 在逻辑上就要求首先搞清楚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只有理解了这一点, 才能够从方法论层面理解习近平总书记领导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遵循的逻辑。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 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重申了胡锦涛在党的十八报告中为深化改革规定的正确方向:“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 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中国共产党能够取得中国的领导权, 靠的是正确选择了农村包围城市的革命道路, 也就是以“耕者有其田”为目标, 组织动员农民进行土地革命。新中国成立后, 如何巩固“耕者有其田”的民主革命成果, 如何实现农业现代化是摆在中国共产党人面前的历史性新课题。粗线条地概括新中国成立以来近70年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村的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 取得的历史性制度成果有两个:一个是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创立的农村集体经济制度;另一个是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创立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所以, 习近平总书记对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进行顶层设计, 必定会对这两个制度的长处与短处做出历史性判断, 既要保留各自的长处, 又要弥补各自的短处, 也就是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
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根本立场。”“要坚持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作为经济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重要思想体现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中就是, 能否让农民尽快富起来, 是判断农村经济体制是否科学、是否具有制度优势的实践标准。
三是问题导向。强化问题导向, 是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的鲜明特征。党的十八大以来, 习近平总书记发表的系列重要讲话, 深刻地回答了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和国家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 贯穿着强烈的问题意识和鲜明的问题导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我们中国共产党人干革命、搞建设、抓改革, 从来都是为了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为了推动农村改革,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明确指出现阶段农业农村发展面临的新问题, 并且把基本问题概括成“农业是‘四化同步’的短腿, 农村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 这个基本问题除了表现为农业基础薄弱、农民增收缺乏可持续性之外, 又表现为谁来种地、如何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如何精准扶贫、如何加强农村社会管理等一系列过去不曾有过的新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着眼点和落脚点, 都在于“增强农业农村发展的内生动力”。
二、农民和土地关系的最佳选择: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习近平同志在小岗村召开的农村改革座谈会上明确指出: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 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最大的政策, 就是必须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 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 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在谈到深化农村改革的推进原则和底线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要尊重农民意愿和维护农民权益, 把选择权交给农民, 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 可以示范引导, 但不能搞强迫命令、不刮风、不一刀切。不管怎么改, 都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 不能把耕地改少了, 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 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综合习近平总书记在其他场合关于农村改革的讲话精神, 尤其能够体会到, 他特别重视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早在2013年12月23日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 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 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不能单纯靠政治力量的庇护, 其长久的生命力只能来源于自身的制度优势, 而且, 这种制度优势还必须根植于农村改革历经近40年之后所形成的市场经济之中, 换言之, 相对于土地私有制,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必须有助于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
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和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观点, 梳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以来60余年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风雨历程, 我们能够发现,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具备两大制度优势, 是土地私有制无法比拟的。
其一,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耕者有其田的永久性制度保障。
新中国成立后, 我党立即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土地改革, 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民主革命目标。但从经济制度层面评价土地改革, 便不难发现, 它只是消灭了地主经济, 让所有农民都成为小块土地私有者, 从总体上看, 中国农村经济并没有脱离小农经济范畴, 一部分农民必然会失去土地成为新贫农, 而另一部分农民必然会购买土地成为新地主。事实上, 土地改革之后几年时间, “贫富分化开始出现, 使共产党人不能不去考虑个体经济究竟向哪个方向发展的问题”。为了避免农村重新两极分化, 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 依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理论和革命根据地创造的成熟经验, 在土地改革之后就注意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的发展道路, 并于1956年开展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虽然我党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中, 犯了“急急忙忙往前闯”的错误, 让1957年之前健康的互助合作运动出现重大曲折, 但在此过程中, 我党领导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和发展现代农业的能力有了本质性提升。首先, 初步认识到了改造小农经济必须尊重市场。毛泽东总结急于向共产主义过渡造成的失败教训后强调:算账才能实行那个客观存在的价值法则。这个法则是个伟大的学校, 只有利用它, 才有可能教会我们几千万干部和几万万人民建设社会主义。其次, 以1961年3月22日中央工作会议通过《农村人民公社条例》 (简称农业六十条) 为标志, 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得以确立, 宣告了土地私有制在中国彻底消亡。
新中国成立前, 从形式上观察小农户失去土地现象, 除少数遭遇官府或豪强邪恶势力欺压情形外, 大多数表现为土地买卖双方的自愿交易行为。由此深究这一现象就会发现, 农户保有土地所有权同获得土地所有权一样, 是有代价的, 或者说是有成本的。从农业劳动者与土地这个基本生产资料相结合形成农业生产力的角度考察, 所谓土地私有制, 其实就是要求劳动者进入农业生产过程必须付费的制度安排。当劳动者付不起这笔费用时, 要么流离失所, 要么成为土地所有者的雇佣劳动力遭受剥削。我党领导农民创立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废除了这种制度安排, 赋予农民获得土地的天然权利, 而不必付出代价。这种天然权利被称之为农民的集体成员权。这一制度安排不仅彻底改变了土地私有制造成农民之间土地权利的不平等, 还彻底消除了农业劳动者获得土地必须付出的代价, 做到了农业劳动者与土地结合的零成本。从资源配置效率角度进行评价, 可谓达到最佳状态。
正是由于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具有制度优势, 即使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严重束缚农村经济发展的人民公社时期, 土地资源与劳动者零成本结合的效率优势也顽强地表现出来。最直观的证据是, 在国家投入很少资金的政策背景下, 主要靠农民的劳动投入, 开展了大规模的以农田水利建设为中心的现代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提升了农业生产力。这是私有制基础上的小农经济做不到的。
其二, 市场经济体制下土地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三者利益的和谐统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启动农村改革, 建立起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其制度要件有三个:一是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二是集体土地由农户承包经营, 农户以承包费的形式向国家集体上缴税费;三是集体统一为承包土地的农户提供经营服务。这三点又可通俗地表述为宜统则统, 宜分则分,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
相对于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统一经营, 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中农户与集体、农户与农户之间的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集体统一经营体制下的农户只是单纯的消费单元, 不是经营单元, 其经济功能是向集体提供劳动力要素, 集体与农户是整体与部分之间的从属关系。双层经营体制建立起来后, 顾名思义, 集体是经营主体, 农户也成为独立核算的经营主体。围绕土地这个农业的基本生产要素, 集体与农户之间建立起新经济关系, 即集体成为土地要素的发包方, 农户成为土地要素的承包方, 承包合同在承包面积、承包期限、承包费缴纳方式等方面, 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从而确立了集体与农户之间平等权利主体的地位。
显然, 这是一种新的农民和土地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 在新中国成立前的小农经济时代不存在, 在人民公社时期不存在, 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也不存在, 可以说, 在土地制度史和农业经营史上未曾有过。因为由合同确立了集体与农户权利平等关系, 把这种关系界定为市场经济的制度安排是符合市场经济逻辑的。
运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阐释的政治经济学基本理论, 分析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的不同权利主体, 我们很容易看到, 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土地所有者, 农户是向集体上交承包费即租金的农业经营者, 有劳动能力的农户家庭成员是劳动者。当我们把这三者与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三者对照起来进行考察, 会有更进一步的新发现。从土地所有者的角度看, 集体是土地所有者, 保障了农民作为耕者希望拥有土地的根本利益诉求得以实现, 也就是继承了毛泽东领导农民创立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制度优势。从土地所有者与土地经营者的关系看, 租金体现出来的剥削关系即利益对立关系消失了, 因为土地所有者收取承包费即租金, 并不属于私人所有, 而是归缴纳租金的承包户集体所有, 尤其重要的是, 租金形成的集体积累, 完全用于为承包户更高效更便捷进行农业经营及改善福利状况, 比如, 平整土地、修建水利设施、改造村庄, 等等。从农业劳动者与农业经营者及土地所有者的关系看, 劳动者属于作为经营者农户的家庭成员, 二者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 从而, 与土地所有者的利益也是完全一致的。由此, 我们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看到农业中出现了一种崭新的生产关系, 那就是农业土地所有者、农业经营者和农业劳动者之间利益的和谐统一。这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农民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先取得的制度成果, 也是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总结农村改革实践得出的新结论。显然, 农业中这种崭新的生产关系在土地私有制下不可能出现, 马克思早已明确指出, 地主、农场主、农业雇佣工人, 三者利益处于完全对立的状态。不言而喻, 农业中三者利益关系和谐统一的制度根基是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
上述结论, 基于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典型形态的剖析。毋庸讳言, 2006年农村税费改革前, 在大多数农村, 农户上缴给集体的承包费, 除一小部分用于向国家交农业税, 大部分被用于乡、村党政部门的公共开支了, 真正用于改善本集体农业生产经营条件及农户福利的款项很少。农村税费改革后, 大多数农村的集体提留款作为农民负担, 被政府同农业税一道取消了。其实, 农民向国家上缴农业税与向本集体上缴提留款, 是性质完全不同的经济行为。农业税反映的是农民与国家的经济关系, 主要体现国家意志, 带有强制性。集体提留反映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集体与农户、农户与农户之间的经济关系, 主要体现集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具有基于民主决策的契约性, 不具有强制性。我们在全国各地农村都能看到, 有少量农村集体, 即使在农村税费改革后, 仍然经过集体成员民主讨论, 保留了集体向承包户收取承包费的权利。大量事实证明, 凡是坚持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设计初心的农村, 即集体与农户各自保留应有的权利, 承担应有的责任, 做到了宜统则统、宜分则分, 农业现代化水平都比较高, 村庄的面貌都比较美, 农民共同富裕的状况都比较好。
综上所述, 围绕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改革主线, 关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 我们可以得出以下扎实的结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得以有效实现, 首先取决于农民拥有平等获得土地的权利。这是确保耕者永远有其田的有效制度安排, 体现了毛泽东领导亿万农民创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初心。如果农村集体成员不能获得平等的土地权利, 集体经济制度就被彻底瓦解了, 所谓实现形式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次取决于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与农户作为土地经营者各自履行市场主体的权利与责任, 通俗地说, 就是集体向农户收取承包费以便为农户提供服务。
在上述结论基础上, 围绕农民与土地关系这一改革主线, 深化农村改革, 还有一个基本问题需要辨析, 那就是, 所谓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之“集体”, 究竟是指哪个集体。本文提出这个问题, 主要是受广东省清远市进行农村综合改革的启发。
关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之“集体”, 清远农村综合改革给出的答案是村民组或自然村范围内的经济合作社, 大体上相当于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队。清远市推进农村综合改革, 首先是在行政村范围内清理资金、清理资产、清理资源, 把这“三资”的权属落实到村民组层次的经济合作社, 从而取消了由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权利, 使之专司农村公共服务之职。通过这样的改革, 极大地激发了村民组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活力, 主要表现在, 群众建设美丽乡村的热情空前高涨, 干净整洁的村庄随处可见, 且越来越多;绝大多数农村以每户只种一块地为目标调整土地, 解决了承包地分割细碎问题, 农田粗放经营及撂荒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促进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民增收;经济合作社通过收取集体土地发包费等措施壮大了集体经济实力, 为集体成员提供服务的能力普遍增强。
笔者认为, 清远市把集体经济组织由行政村下移到村民组, 切中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害。当年毛泽东主持制定人民公社六十条, 确立的农村集体经济制度是“三级所有, 队为基础”。这里的“队”就是指生产队。毛泽东在谈到“队为基础”必要性时指出:在原来体制下, 生产权在生产队, 分配权却在大队, 严重束缚了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史料表明, 出台六十条, 有效地遏制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以来出现的“共产”风, 在调动农民积极性、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而且让我们党初步认识到了价值规律的作用, 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根基在生产队。这是因为, 生产队通常由几十个农户构成, 社员之间有紧密的亲缘关系和地缘关系, 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与管理相对方便。然而, 在建立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过程中, 很多生产队除了保留土地发包权之外, 不再具有统一服务功能, 而原来限制生产队经营自主权的生产大队和人民公社, 却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面目原封不动地保留下来。1984年底, 人民公社摘牌变身为乡镇政府以后, 生产大队变身为行政村。在绝大多数农村, 行政村的党支部和村委会似乎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唯一代表。清远农村综合改革有效地化解了行政村主导集体经济的弊端,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回归农村集体经济本原, 激发了以统分结合为特征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活力, 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具有新的里程碑价值。
三、农民与市场的关系:三位一体综合合作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有效地解决了农民与土地的关系问题, 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农业生产者的利益, 从根本上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是,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还有一个农民与市场的关系问题, 也就是农民搞农业能否增产增收。
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定型以后, 全国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普遍高涨, 农产品供给大量增加。这本是好事, 却让广大农民很快遇到了来自于市场方面的困扰, 即买难卖难以及相应的贷款难保险难等等, 统称为“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问题。为了破解这个历史性难题, 我国政府一直都在努力探索, 也创造了一些经验。比如, 20世纪90年代初期发端于山东等地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经验, 基本模式是“公司+农户”;2007年我国颁布实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这些改革措施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些问题, 但还不能说从根本上解决了问题。从“公司+农户”模式看, 龙头企业与农户签订的农业订单反映的是交易双方利益博弈关系, 多数情况下农户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少数情况下龙头企业的利益也会受到农户的损害。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运作的实际情况看, 单纯围绕某种农产品的生产经营组建合作社, 起步阶段主要靠带头人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一条龙服务, 压力之大是普通人无法承受的。所以, 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10年来成立了近180万个专业合作社, 数量很庞大, 但能够正常经营运作的只有10%左右, 大多数处于“僵尸”状态, 并且那些能够经营运作的所谓合作社绝大多数又是实质上的私人企业, 并不具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一人一票民主决策的合作社特征。
针对如何有效破解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 习近平同志从理论到实践进行了深入研究与探索。20年前他在清华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期间, 研究方向就是中国农村市场化问题, 得出的基本结论是, 农民通过办合作社走组织起来的道路。但是, 中国的农民合作社该如何办, 办成什么样子, 又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难题。2005年, 习近平同志在担任浙江省委书记期间, 亲自指导了瑞安市进行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的“三位一体”农村改革试验, 深受广大农民欢迎。习近平担任总书记之后, 仍然对“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社模式高度重视。2014年, 习近平同志对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成立60周年作出重要批示, 要求供销合作社系统进行综合改革, 办成“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根据这一重要指示精神, 2015年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了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 启动了山东、河北、浙江、广东四个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要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的科学性, 可以从我们党改造小农经济的基本理论及国内外相关经验教训中得到解释。
把农民组织起来, 发展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 是中国共产党改造小农经济的一贯思想。毛泽东在1940年谈到新民主主义经济时写道:“在‘耕者有其田’基础上所发展起来的各种合作经济, 也具有社会主义的因素。”新中国成立前夕, 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 毛泽东更为明确具体地谈到了发展农村合作经济问题。他说:“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百分之九十的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 是可能和必须谨慎地、逐步地而又积极地引导它们向着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的, 任其自流的观点是错误的。必须组织生产的、消费的和信用的合作社, 和中央、省、市、县、区的合作社的领导机关。这种合作社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管理之下的劳动人民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中国人民的文化落后和没有合作社传统, 可能使得我们遇到困难;但是可以组织, 必须组织, 必须推广和发展。单有国营经济而没有合作社经济, 我们就不可能领导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逐步地走向集体化, 就不可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发展到将来的社会主义社会, 就不可能巩固无产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权。”毛泽东的这一光辉思想并不仅仅停留在理论上, 也落实到农村根据地经济建设的实践中。比如, 习仲勋等根据地领导人响应毛泽东的“组织起来”号召, 在关中等地区组织农民开办了农业生产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和农民银行, 既帮助农民发展了经济, 又在人力、财力、物力上支援了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新中国成立初期, 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 就带领亿万农民开展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 并且为了让广大农民免受商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盘剥, 成立了全国性的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从时间节点上看, 这些生产、供销、信用领域的合作经济组织都大大早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出现, 有力地促进了当时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 发挥了恢复国民经济的良好作用。遗憾的是, 后来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 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的合作经济组织性质遭到扭曲。改革开放以后, 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在市场经济大潮冲击下, 都遇到了继续走合作经济发展道路, 还是彻底企业化的历史性抉择。信用合作社在改制中把“合作”二字去掉了, 彻底变成了农村商业银行。供销合作社虽然企业化倾向也很严重, 但仍然在总体上保留着建成为农服务合作经济组织的改革取向, 而且在全国范围内保留了相对完整的系统, 很多基层供销合作社也取得了为农服务和自身经济效益双丰收的改革佳绩。特别值得一提的是, 一些地方的党政领导和农民群众在瑞安经验启发下, 自发办起三位一体性质的农民合作社, 取得了大大超出预期的发展成效。比如, 广东省佛冈县的塘龙村、河南省南阳市的郝堂村, 都是村党支部在上级党委政府支持下, 从村庄内部开展信用合作起步, 向村内农户提供生产生活服务, 初步展现了“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强大生命力。
习近平同志在浙江省委书记任上指导瑞安“三位一体”改革试验时指出, 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外国好的经验, “特别是日本等国的农协”经验。由于我国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尚处于起步阶段, 剖析一下日本农协 (全称“农业协同组合”) 体制, 有助于我们领悟习近平构建我国“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体系的科学性。
从日本农协上百年的发展历程看, 这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以下特征。首先, 农协组织与政府层级一一对应, 有一级政府便有一级农协。这样的组织机构设置方式有两个优势, 一是合作社成为政府与农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不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 都可以通过农协落实农业农村发展政策, 保证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的高效率。二是及时准确地掌握全国性农业生产经营动态, 有效防止谷贱伤农现象的发生。
其次, 农协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农协设有农业技术指导、购销、信用、保险和生活服务等多个职能部门, 各部门的业务相互支撑, 为农民及当地居民提供“从生产到生活, 从摇篮到坟墓”的全方位社会化服务。在这种体制下, 农业科技推广迅速高效, 保证了农产品产量高且质量好;农业生产资料供应质优价廉, 农产品销售直接进入批发市场, 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失。把农户的生产与农协的综合服务统一起来考察, 便不难发现, 日本农业农村经济, 早就实现了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再次, 农协经营运作以金融为核心。为农户提供金融服务, 是农协最早也是最主要的业务。战后, 日本农协又发展了保险业务。所以, 农协是一个实力雄厚的庞大金融组织, 不仅在农村经济中占据核心地位, 在整个国民经济系统中也举足轻重。正因为如此, 农协不仅彻底解决了农民生产生活的贷款难和保险难等问题, 还以其丰厚的赢利为其他部门尤其是农业科技推广提供了坚实的经济支撑。
显然, 日本农协具备上述体制特征, 决定了其为农服务功能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之上。它在整个涉农市场上的功能定位是:发展中间商业, 排除中间商人。也就是说, 日本农协是涉农市场的垄断组织。但是, 农协对涉农市场的垄断, 是为了对抗资本制企业利用市场机制对小农户的盘剥。它通过健全、强大的服务功能, 满足农户近乎全部的服务需求, 并且尽可能地将所有经营环节的利润留在农协内部, 由农户分享。比如, 超市零售某种蔬菜, 价格是每市斤3元。在我国目前以农户分散生产经营为基础的农产品流通体制下, 超市是以每市斤2元的价格从批发市场进货, 而批发市场里的该种蔬菜又是经销商以每市斤1元的价格到田间地头从农户手里收购来的。如果农户的生产成本是每市斤0.8元, 那么, 农户生产1市斤该种蔬菜的纯收入是0.2元。相应地在日本农协体制下, 由于农户收获该种蔬菜后是由农协统一运到批发市场上出售, 农户能够获得每市斤2元的毛收入, 扣除农协不超过批发价10%的运销费用 (亦可看作农协的营销收入) , 作为生产者的农户能够拿到手的销售收入不低于每市斤1.8元, 同样扣除每市斤0.8元的生产成本, 则日本农户的纯收入是中国农户的5倍。所以, 日本能够做到城乡居民收入均等, 并不仅仅靠政府对农业的保护政策, 更为重要的是, 农协在涉农市场上对农户提供全方位服务, 形成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强大内生动力。
农协虽然是涉农市场的垄断组织, 但它并不排除农业内部农户以及产地之间的竞争, 即生产相同农产品的农户之间与产地之间, 还是要努力争取自己的产品产量高、质量好、成本低, 以获取更多的收益。农协在鼓励内部竞争的同时, 又会发挥全国性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优势, 防止农产品过剩生产, 确保农户生产农产品有利可图。
习近平同志指出, 日本农协是个半官方的组织。这一认识恰如其分, 揭示了日本农协成为涉农市场垄断组织的制度根基。需要说明的是, 在日本现代农业经济发展理论看来, 农协具有半官方组织的性质或拥有涉农市场垄断地位, 不但不违背经济发展规律, 相反, 还是日本农业农村经济实现创新发展的必然要求。日本著名经济学家东田精一运用熊彼特创新理论, 研究引领日本农业经济发展的企业家问题, 得出的结论是:推动日本农业经济发展的企业家, 不可能是传统小农和传统地主, 农产品加工商和收购商可以成为引领农业发展的企业家, 却不是主要的, 能够全面引领日本农业发展的主要企业家是政府。政府通过财政和金融渠道向农业农村经济系统追加货币资本, 实现资源重新配置, 引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但政府发挥企业家职能要通过农协来实现。农协是实现政府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目标的“特战部队”。尤其应当说明的是, 东田精一的农业经济发展理论得到了熊彼特的高度赞赏。日本战后制定的农协法和农业基本法, 都体现了这一理论的精髓。正因为有这样的理论指导, 所以日本的财政支农资金, 有一半以上是通过农协投放的;在农村金融保险领域, 农协更是处于绝对垄断地位。用中国式语言表达日本政府与农协的关系, 可谓农协是政府联系农民的桥梁和纽带, 是落实政府农业农村发展政策的抓手。
四、展望:习近平开创农村改革发展新纪元
综上所述, 习近平总书记从顶层设计层面规划了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以及农民与市场的关系。这样的顶层设计变成国家的涉农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发展政策, 农户的经营规模或许仍然微小, 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三位一体综合合作”, 将帮助我国小农户彻底摆脱传统小农经济体制机制的束缚, 成为高度组织化的现代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主体, 中国的农村改革发展进入新纪元。
虽然我国现阶段的“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体系暂时还不能与日本农协相提并论, 但我们有理由相信, 中国构建现代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体制机制, 也具有日本不可比拟的制度优势。一是中国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优于日本农村的土地私有制。1961年日本制定第一部农业基本法时, 曾经期待革除农户经营规模细小弊端, 扩大专业农户的土地经营规模, 培育出单纯靠经营农业就可以达到全国平均收入水平的“自立经营农户”, 既增强日本农业的竞争力, 又降低政府补贴农业的财政负担。但是, 受制于农村土地私有制, 日本创新农业经营体制的改革目标至今没有实现。中国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显示出土地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三者利益和谐统一的优势, 为农户扩大规模经营创造了制度条件。凡是在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比较好的农村, 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速度都要比日本农村快得多。二是在政府发挥引领现代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企业家作用方面, 中国政府的能力大大强于日本政府。与其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比, 日本政府动员资源的能力相对较强。但无须详细对比, 20多年来中日两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 已经不可辩驳地证明, 中国政府的创新能力和资源动员能力在世界各国政府中是最强的。日本农协体制总体是好的, 但并非完美无缺。据以上两点可以预判,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构建的“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体系, 相对于日本农协, 公平性和效率性都将更胜一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