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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霍布斯、洛克和卢梭关于“自然状态”假说的政治哲学观点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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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早是由十七世纪欧洲的政治思想家霍布斯提出了“自然状态”这个假设,他认为在国家出现之前,人们就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中。后来,洛克、卢梭分别阐述了他们关于自然状态的看法。他们都以自然状态为逻辑起点,以社会契约论来论证国家的起源,进而探讨国家的本质。

    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人们野蛮地相互敌对的状态。在这种自然状态中,人都是孤独的、贫困的、污秽的,人们按着自己的本性生活着。他对人性持一种比较悲观的态度,觉得人的本性都是趋利避害、无休止地追求个人权利和利益的。这样,人与人之间必然会产生争执,最后导致战争,所以自然状态就陷入“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人与人就象狼一样”。在这里,没有善良与邪恶、是非曲直,唯有欺诈和力量,一切陷入混乱之中。要结束这种自然状态,就只能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者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转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

    洛克在《政府论》的第二篇中对自然状态作了较为详细的解释:自然状态是社会性的,理性的状态,不是绝对混乱状态。它是一种完全自由的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限度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决定自己的行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得到其他任何人的许可或依赖于其他任何人的意志;它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的权力多于他人。虽然它是一种自由状态,但并不是放任的状态。自然状态有一种要求人人都应该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进行治理,这个自然法就是指人的理性。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按自然法行事,享有同等的自然权利,即生命权、自由权和私有财产权,人们自由、平等,没有从属关系。洛克对人性持乐观态度,自然状态也不是“永久的战争状态”,而是“和平、善意和互相的帮助的状态”。但这种自然状态也存在缺陷:第一,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确立的、固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时裁决人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寸;第二,缺少一个有权依据确立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而公正的裁判者;第三,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之难以得到正当的执行。

    卢梭关于自然状态的看法是:他并不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理性状态,他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原始的情感状态,自爱心和怜悯心控制着自然人的行为,调节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种没有法律和道德的兽性状态,好人是因为社会的出现才有的。在自然状态下,常有个人能力无法应付的情况,必须通过与其他人的联合才能生存。卢梭坚持人性本善的观点,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只有年龄、体质的不同而存在的自由不平等,而无财产、政治上不平等,他们快乐地、幸福、自由地生活着。卢梭所描绘的自然状态是动态发展的,自然状态的发展遵循这样一个轨迹:智慧和技能的增进--交往的增加--自尊心的产生--义务观念的获得--家庭、私有观念的产生。所以,卢梭认为,私有制是判断自然状态和文明社会的标志,但是他并不认为二者截然对立的,自然状态发展到文明社会是缓慢进行的,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个过渡状态。

    总之,他们都认为自然状态是一个不能让人满意的状态,于是自然法引导人们订立一个社会契约,通过普遍的同意进入政治社会,建立政府,形成国家.他们都从人性论出发,以社会契约来说明国家的起源,以对抗中世纪神学和“君权神授”论,有其积极性的一面。在他们笔下,处于国家产生之前自然状态下的人具有不同的人性,有的性善,有的性恶。他们都认为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转让的权利,但人民转让权利的多少以及转让给什么人也不相同,由此带来他们在处理个人与国家关系方面的观点也就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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